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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代签合同有没有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4 19:31

脱离单位现已两个多月的张某,怎样也没想到原作业单位以他违约劳作合同为由,把他告上了劳作裁定庭。近来,山东省胶州市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依法对此案作出判决,成果作为申诉人的某公司反而败诉。
张某于1999年8月到某公司作业,两边签定了劳作合同,合同期至2004年8月31日止,合同期满后张某再也没到公司上班。至2004年9月底,张某应聘到某鞋业有限公司从事财政作业,11月10日,张某意外接到了一份劳作裁定应诉通知书,他感到十分吃惊,但很快向裁定庭提交了书面辩论定见,裁定委便择日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在庭审中,张某说明自己是在劳作合同期满后而脱离单位的,不该承当任何法令责任。申诉人则称张某合同到期后,两边又续签了三年的劳作合同,张某在合同期内而脱离作业单位,理应承当合同违约责任,并向裁定庭提交了劳作合同文本。张某对此给予否定,称该合同上的签名不是自己签的。经裁定庭查询,张某劳作合同到期后,公司向合同到期的员工下发了续签合同通知书,并与员工又续签了为期三年的劳作合同。其时,张某不在单位上班,搭档刘某在张某劳作合同书上代签了张某的姓名,对此张某一概不知。
市裁定委在查明现实后,以为某公司与张某签定的劳作合同为无效劳作合同,不具有法令约束力。刘某在没有张某的托付下,私自代替张某在合同文本上签名,不能代表张某的实在意思,因此不具有法令效力。张某在劳作合同期满后,不再乐意与企业持续签定劳作合同,张某有权与企业停止劳作合同,对此不该承当任何法令责任。市裁定委在屡次调停无效的情况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及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了判决,驳回申诉人的裁定恳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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