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消费税征收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9 22:52本税目征收规模包含:各种金银珠宝首饰和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
金银珠宝首饰包含:凡以金、银、白金、宝石、珍珠、钻石、翡翠、珊瑚、玛瑙等尊贵稀有物质以及其他金属、人工宝石等制造的各种纯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
税率为在出产环节为10%,在出售环节为5%。
经国务院同意,金银首饰(包含铂金首饰)消费税由10%的税率减按规5%的税率征收。减按5%征收消费税的规模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不在上述规模内的应税首饰仍按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关于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的若干规则
依据财税字(1994)095号文件的规则:经国务院同意,金银首饰消费税由出产出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
一交税责任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事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交税责任人。托付加工,托付代销金银首饰,受托方也是交税人。
金银首饰的零售事务是指:将金银首饰出售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的从事金银首饰出产、加工、批发、零售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事务。
下列行为视同零售事务:
1为运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加工金银首饰。加工包含带料加工、创新改制、以旧换新等事务,但不包含修补、清洗事务。
2运营单位将金银首饰用于奉送、资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赏等方面。
3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同意,运营金银首饰批发事务的单位将金银首饰出售给运营单位。
二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规模
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从2003年5月1日起,铂金首饰消费税改为零售环节纳税。
不属于上述规模的应征消费税的首饰,如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镀银的镶嵌首饰(简称非金银首饰),仍在出产环节征收消费税。
对出售金银首饰,又出售非金银首饰的出产运营单位,应将两类产品区分清楚,别离核算出售额。凡区分不清楚或不能别离核算的,在出产环节出售的,一概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出售的,一概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出售的,应按出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三应税与非应税的区分
依照国税发(1994)267号《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则,金银首饰消费税应税与非应税行为的区分规范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