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干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制度经济学思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9 16:19
【摘要】政府作为经济法法令关系的重要主体,其行为对国家经济活动的开展有着严峻的影响。《反不合理竞赛法》中规则政府对不合理竞赛行为的干涉权,意图是为了保证商场主体之间公平的竞赛,发明杰出的竞赛次序,但笔者以为,这种直接的干涉不只没有保证合理的竞赛次序,反而导致竞赛愈加无序。笔者结合原则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对《反不合理竞赛法》中政府干涉不合理竞赛行为的规则进行剖析,为《反不合理竞赛法》的立法完善以及政府干涉行为的批改供给思路。【关键词】政府干涉;不合理竞赛;机会主义;原则【写作年份】2010年【正文】政府作为各项方针和行政立法的主体,从某种含义上来说,它决议着国家原则的建造和完善。政府作为经济法法令关系的重要主体,其行为对国家经济活动以及相等主体之间的经济交往有着严峻的影响,研讨经济法中的政府行为对政府更好的知道自己在经济交往活动中的位置,保证经济交往活动的公平公平有重要的含义。一、对政府干涉不合理竞赛行为”的界定政府干涉不合理竞赛行为是指国家为了保证社会主义商场经济健康开展,为公平竞赛发明杰出的环境而施行的一系列方针和办法。它归于经济法中政府行为的一个方面。不合理竞赛行为是商场调整机制固有的缺点所不可避免的,需求政府之手加以宏观调控,但政府权利的过度胀大对社会经济的损坏比商场失灵愈加严峻”,[1]当政府的行政权利扩张到经济领域时,就不得不引起咱们的重视,怎么调控才干有用遏止不合理竞赛行为且充沛保证商场自由竞赛?笔者以为,我国的商场经济开展到今日,应愈加重视商场本身的调理,而辅之以政府的宏观调控手法,落实到维护商场公平自由竞赛的《反不合理竞赛法》,更应该以商场的自由竞赛为主导,让政府干涉竞赛的行为得到有用的限制,将它作为第2次调理机制,即在竞赛两边无法有用处理不合理竞赛问题时,再由政府进行第2次调控。二、《反不合理竞赛法》的法令现状《反不合理竞赛法》所调整的应当是相等商场竞赛主体之间即经营者之间的法令关系,但从当时我国《反不合理竞赛法》法令标准来看,似乎是在调整国家与不合理竞赛者之间的法令关系。国家在竞赛法主体中占有着主导位置,关于不合理竞赛行为大大都都是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来追查,予以行政处分,商场竞赛主体仅仅处于被迫受控的状况,政府虽然在不断的反不合理竞赛,但与此同时,不合理竞赛行为却仍频频发作。政府调控之手伸了进来,不管从本钱仍是功率的视点来说都是因小失大的。从这部法令拟定的意图来看,是为了制止不合理竞赛行为,可是,由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对不合理竞赛者追查法令职责,既无法有用赏罚不合理竞赛者,也没有对利益受损的合理竞赛者进行合理的补偿。我国现行的《反不合理竞赛法》中规则的追查不合理竞赛者职责机制,往往是简略的处以罚款或采纳其他行政办法进行处分,利益受损者并未得到应有的补偿,这违反了公平公平的经济法基本原则,也违反了《反不合理竞赛法》维护公平竞赛,维护经营者和顾客合法权益的立法主旨。从实际的状况来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合理竞赛者处以必定数额的罚款(法令规则的大都状况为一万以上二十万以下),不合理竞赛者交纳罚款后,持续肆无忌惮的施行不合理竞赛行为,以挽回损失。而在一次罚款之后,面临不合理竞赛者新的不合理竞赛行为,国家机关往往坚持沉默。为什么会呈现这种状况呢?下面从原则经济学的视点来进行剖析。三、从原则经济学的视点剖析《反不合理竞赛法》中政府干涉不合理竞赛行为存在的问题及其处理思路(一)政府的罚款行为存在机会主义问题机会主义[2]是跟着托付?——署理”问题的呈现而呈现的,是原则经济学研讨的首要问题之一。当人们按别人要求举动且署理人比托付人更了解运营状况时,就会发生托付——署理问题。这时,署理人有或许按自己的利益行事并疏忽托付人的利益。”[3]政府是由公民推举出来的为自己利益服务并作出相关决议计划的署理人,理应以托付人的利益为自己行为的原则。但由于托付人对署理人的行为细节不了解或许坚持理性的无知”,[4]导致署理人能够机会主义的行事而不受赏罚。假如托付人想知道署理人在干什么,就需求消耗很高的监督本钱(由于信息不对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