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中对妇女的特殊保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5 00:19
婚姻法在总则部分添加规则了“制止家庭暴力”,制止家庭成员间的优待和遗弃。”这一条对维护已婚妇女的合法权益、维护妇女免遭家庭暴力具有实质性的含义。
婚姻法第34条规则:女方在怀孕期间、临产后一年内或间断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以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恳求的,不在此限。
第39条规则:离婚时夫妻共同产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据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准则判定。
第40条添加规则:夫妻书面约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归各自一切,一方因育婴子女、照顾白叟、帮忙另一方作业等支付较多责任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恳求补偿,另一方当予以补偿。
第42条添加规则:离婚时,如一方日子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宅等个人产业中给予恰当协助。
婚姻法第34条规则:女方在怀孕期间、临产后一年内或间断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以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恳求的,不在此限。
第39条规则:离婚时夫妻共同产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据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准则判定。
第40条添加规则:夫妻书面约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归各自一切,一方因育婴子女、照顾白叟、帮忙另一方作业等支付较多责任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恳求补偿,另一方当予以补偿。
第42条添加规则:离婚时,如一方日子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宅等个人产业中给予恰当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