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可以做无罪辩护(一)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5 13:11
(一)无刑事职责才能
刑事职责才能,是指行为人构成违法和承当刑事职责所必需的,行为人具有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操控自己行为的才能。简言之,刑事职责才能便是行为人辨认和操控自己行为的才能。
1、未到达刑事职责年纪
依照我国《刑法》第17条里对职责年纪作了较为会集的规则,把刑事职责年纪划分为彻底不负刑事职责年纪、相对负刑事职责年纪与彻底负刑事职责年纪三个年纪阶段。
(1)彻底不负刑事职责年纪阶段。对不满14岁的人施行的损害社会的行为,概不追究刑事职责。
(2)相对负刑事职责年纪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职责年纪阶段。只对施行严峻损害社会的行为即:“成心杀人、成心伤害致人重伤或逝世、强奸、掠夺、贩卖毒品、放火、爆破、投进风险物质罪“负刑事职责,假如施行的是上面八种违法以外的损害行为,并不负刑事职责。
(3)彻底负刑事职责年纪阶段。已满16周岁的人除需求其他特别要求的外,准则上能够构成刑法中所有的违法,要求他们对自己施行的刑法所制止的全部损害行为承当刑事职责。
2、精力障碍
(1)彻底无刑事职责的精力病人
我国《刑法》第18条第1款载明:“精力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许不能操控自己行为的时分形成损害成果,经法定程序判定承认的,不负刑事职责,可是应当责令他的家族或许监护人严加看守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分,由政府强制医疗。”依据这一规则,确定精力障碍者为无职责才能,必需一起具有两个规范;1医学规范。亦称生物学规范,简言之即施行损害行为者是精力病人。切当地讲,是指从医学上看,行为人是依据精力病理的效果而施行特定损害社会行为的精力病人。2心理学规范。亦称法学规范,是指从心理学、法学的视点看,患有精力病的行为人的损害行为,不可是由精力病理机制直接引起的,并且因为精力病里的效果,使其行为时损失了辨认或许操控自己冒犯刑法之行为的才能。
①间歇性精力病人的违法问题。刑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则间歇性的精力病人在精力正常的时分违法,应当负刑事职责。
②没有彻底损失辨认或许操控自己行为才能的精力病人违法的,应当负刑事职责,可是能够从轻或许减轻处分。
③病理性醉酒的人不负刑事职责。《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则,醉酒的人违法,应当负刑事职责。但病理性醉酒的人是破例,不负刑事职责。病理性醉酒是很少发生的存在于极少量人中的特别醉酒,是指原无醉酒史的人饮用了一般人不致于醉的少量酒后,而呈现的深度中毒现象,一般人能从醉酒中吸取教训,毕生不再喝酒,故不复发。该类醉酒者关于喝酒后的结果不能预见,醉酒时现已损失了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操控才能,从医学视点讲其性质归于与严峻的精力病恰当的精力疾病。
病理性醉酒因其归于喝酒引发的精力病,不应负刑事职责。不履行《刑法》第18条第4款之规则。至于病理性醉酒因其不属醉酒领域,而属精力病领域,对其刑事职责才能应做精力病判定,适用《刑法》第18条第1款之规则。
(2)约束刑事职责的精力障碍人
约束刑事职责的精力障碍人,又称减轻(部分)刑事职责的精力障碍人,是介乎无刑事职责的精力病人与彻底刑事职责的精力障碍人中间状态的精力障碍人。《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则:“没有彻底损失辨认或许操控自己行为才能的精力病人违法的,应当负刑事职责,可是能够从轻或许减轻处分”。这儿的“精力病人”从立法目的来说,应作广义的了解,一般包含以下两类:
一是处于前期(发生前趋期)或部分缓解期的精力病(如精力分裂症等)患者,这种患者因为精力病理机制的效果使其辨认或操控行为的才能有所削弱;
二是某些非精力病性精力障碍人,包含轻至中度的精力发育迟滞(不全)者,脑部器质性病变(如脑炎、脑外伤)或精力病(如精力分裂症、癫痫症)后遗症所引起的品格反常者,神经官能症中少量严峻的强迫症和癔症患者等。
依据《刑法》第18条第3款的规则,约束刑事职责的精力病人违法的,仅仅“能够”从轻或许减轻处分,而不是应当从轻或许减轻处分。在司法实践中,是否对约束刑事职责的精力病人从轻或许减轻处分、从轻或许减轻的起伏怎么把握,应以行为人所施行的违法是否与辨认或操控行为才能削弱有直接联络,有多大的影响为规范。假如没有联络,则能够不予从轻或减轻处分。
(3)生理功能损失
一般来说,精力正常的人,其智力和常识跟着年纪的增加而开展,到达必定的年纪即开端具有刑事职责才能,到达成年年纪即标志着刑事职责才能的齐备。可是,人也或许因为重要的生理功能(如听能、语能、视能等)的损失而影响其接受教育,影响其学习常识和开发智力,并因此影响到其刑法意义上的辨认或操控行为才能的不齐备。中外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不同程度地留意到了人的生理功能损失尤其是听能和语能损失即聋哑对刑事职责才能的影响问题,并在刑事职责上有所表现。
我国《刑法》第19条规则:“又聋又哑的人或许瞎子违法,能够从轻或许革除处分。”从理论与时刻的结合上看,要正确适用我国《刑法》第19条关于聋哑人、瞎子违法的刑事职责规则,应当留意以下几点:
本条的适用目标有两类:一是既聋又哑的人,即一起彻底损失听力和言语功能者,其间首要是先天聋哑和年少聋哑者;二是瞎子,即双目均损失视力,首要也是指先天和年少损失视力者。
(1对聋哑人、瞎子违法坚持应当负刑事职责与恰当从宽处分相结合的准则。
(2正确适用对聋哑人、瞎子违法“能够从轻、减轻或许革除处分”的准则:关于聋哑人、瞎子违法,准则上即大多数情况下要予以从宽处分;仅仅关于极少量常识和智力水平不低于正常人、违法时具有彻底才能的违法聋哑人、瞎子(多为成年后的聋哑人和瞎子),才能够考虑不予以从宽处分;关于不光职责才能齐备,并且违法性质恶劣、情节和结果十分严峻的聋哑人、瞎子违法分子,应坚持决不从宽处分。
刑事职责才能,是指行为人构成违法和承当刑事职责所必需的,行为人具有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操控自己行为的才能。简言之,刑事职责才能便是行为人辨认和操控自己行为的才能。
1、未到达刑事职责年纪
依照我国《刑法》第17条里对职责年纪作了较为会集的规则,把刑事职责年纪划分为彻底不负刑事职责年纪、相对负刑事职责年纪与彻底负刑事职责年纪三个年纪阶段。
(1)彻底不负刑事职责年纪阶段。对不满14岁的人施行的损害社会的行为,概不追究刑事职责。
(2)相对负刑事职责年纪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职责年纪阶段。只对施行严峻损害社会的行为即:“成心杀人、成心伤害致人重伤或逝世、强奸、掠夺、贩卖毒品、放火、爆破、投进风险物质罪“负刑事职责,假如施行的是上面八种违法以外的损害行为,并不负刑事职责。
(3)彻底负刑事职责年纪阶段。已满16周岁的人除需求其他特别要求的外,准则上能够构成刑法中所有的违法,要求他们对自己施行的刑法所制止的全部损害行为承当刑事职责。
2、精力障碍
(1)彻底无刑事职责的精力病人
我国《刑法》第18条第1款载明:“精力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许不能操控自己行为的时分形成损害成果,经法定程序判定承认的,不负刑事职责,可是应当责令他的家族或许监护人严加看守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分,由政府强制医疗。”依据这一规则,确定精力障碍者为无职责才能,必需一起具有两个规范;1医学规范。亦称生物学规范,简言之即施行损害行为者是精力病人。切当地讲,是指从医学上看,行为人是依据精力病理的效果而施行特定损害社会行为的精力病人。2心理学规范。亦称法学规范,是指从心理学、法学的视点看,患有精力病的行为人的损害行为,不可是由精力病理机制直接引起的,并且因为精力病里的效果,使其行为时损失了辨认或许操控自己冒犯刑法之行为的才能。
①间歇性精力病人的违法问题。刑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则间歇性的精力病人在精力正常的时分违法,应当负刑事职责。
②没有彻底损失辨认或许操控自己行为才能的精力病人违法的,应当负刑事职责,可是能够从轻或许减轻处分。
③病理性醉酒的人不负刑事职责。《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则,醉酒的人违法,应当负刑事职责。但病理性醉酒的人是破例,不负刑事职责。病理性醉酒是很少发生的存在于极少量人中的特别醉酒,是指原无醉酒史的人饮用了一般人不致于醉的少量酒后,而呈现的深度中毒现象,一般人能从醉酒中吸取教训,毕生不再喝酒,故不复发。该类醉酒者关于喝酒后的结果不能预见,醉酒时现已损失了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操控才能,从医学视点讲其性质归于与严峻的精力病恰当的精力疾病。
病理性醉酒因其归于喝酒引发的精力病,不应负刑事职责。不履行《刑法》第18条第4款之规则。至于病理性醉酒因其不属醉酒领域,而属精力病领域,对其刑事职责才能应做精力病判定,适用《刑法》第18条第1款之规则。
(2)约束刑事职责的精力障碍人
约束刑事职责的精力障碍人,又称减轻(部分)刑事职责的精力障碍人,是介乎无刑事职责的精力病人与彻底刑事职责的精力障碍人中间状态的精力障碍人。《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则:“没有彻底损失辨认或许操控自己行为才能的精力病人违法的,应当负刑事职责,可是能够从轻或许减轻处分”。这儿的“精力病人”从立法目的来说,应作广义的了解,一般包含以下两类:
一是处于前期(发生前趋期)或部分缓解期的精力病(如精力分裂症等)患者,这种患者因为精力病理机制的效果使其辨认或操控行为的才能有所削弱;
二是某些非精力病性精力障碍人,包含轻至中度的精力发育迟滞(不全)者,脑部器质性病变(如脑炎、脑外伤)或精力病(如精力分裂症、癫痫症)后遗症所引起的品格反常者,神经官能症中少量严峻的强迫症和癔症患者等。
依据《刑法》第18条第3款的规则,约束刑事职责的精力病人违法的,仅仅“能够”从轻或许减轻处分,而不是应当从轻或许减轻处分。在司法实践中,是否对约束刑事职责的精力病人从轻或许减轻处分、从轻或许减轻的起伏怎么把握,应以行为人所施行的违法是否与辨认或操控行为才能削弱有直接联络,有多大的影响为规范。假如没有联络,则能够不予从轻或减轻处分。
(3)生理功能损失
一般来说,精力正常的人,其智力和常识跟着年纪的增加而开展,到达必定的年纪即开端具有刑事职责才能,到达成年年纪即标志着刑事职责才能的齐备。可是,人也或许因为重要的生理功能(如听能、语能、视能等)的损失而影响其接受教育,影响其学习常识和开发智力,并因此影响到其刑法意义上的辨认或操控行为才能的不齐备。中外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不同程度地留意到了人的生理功能损失尤其是听能和语能损失即聋哑对刑事职责才能的影响问题,并在刑事职责上有所表现。
我国《刑法》第19条规则:“又聋又哑的人或许瞎子违法,能够从轻或许革除处分。”从理论与时刻的结合上看,要正确适用我国《刑法》第19条关于聋哑人、瞎子违法的刑事职责规则,应当留意以下几点:
本条的适用目标有两类:一是既聋又哑的人,即一起彻底损失听力和言语功能者,其间首要是先天聋哑和年少聋哑者;二是瞎子,即双目均损失视力,首要也是指先天和年少损失视力者。
(1对聋哑人、瞎子违法坚持应当负刑事职责与恰当从宽处分相结合的准则。
(2正确适用对聋哑人、瞎子违法“能够从轻、减轻或许革除处分”的准则:关于聋哑人、瞎子违法,准则上即大多数情况下要予以从宽处分;仅仅关于极少量常识和智力水平不低于正常人、违法时具有彻底才能的违法聋哑人、瞎子(多为成年后的聋哑人和瞎子),才能够考虑不予以从宽处分;关于不光职责才能齐备,并且违法性质恶劣、情节和结果十分严峻的聋哑人、瞎子违法分子,应坚持决不从宽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