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5 07:50
【反担保人】反担保人承当担保职责的诉讼时效
案情简介:
1999年10月我国某工程局(以下简称某工程局)作为担保方,为北京某开发公司A区住所楼改建项目向我国工商银行北京市某支行借款7800万元人民币供给连带职责融资担保,借款期限二年。北京某地产公司于1999年5月、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于1999年8月、我国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1999年10月分别向某工程局出具了反担保函并对信件进行了公证。因为北京某开发公司在借款到期后没能依约清偿悉数借款,借款银行于2004年向北京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申述要求某工程局承当担保职责,2005年3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定,判令某工程局对尚欠银行的借款7300万元承当连带保证职责,2006年11月北京市榜首中级法院依据收效判定履行我国建筑某工程局700万元。某工程局要求上述供给反担保函的三家公司承当反担保职责未果,遂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申述讼。
被告署理人在庭审中首要陈说了如下几个观念:
一、否以为诉争担保借款出具反担保函,称反担保函未收效,理由是反担保函出具的时刻早于借款合同的时刻,在公证时没有担保,反担保当然不能建立;
二、以为即便反担保建立,要求反担保人承当职责的诉讼时效已过,理由是担保人在2005年3月即被法院收效文书判令承当担保职责,时至2007年4月才申述反担保人已过了债款诉讼的二年诉讼时效期。
我方的首要署理定见是:
一、从对方出具的反担保函内容来看,该函清晰是为“北京某开发公司A住所改建项目向我国工商银行北京市某支行借款”供给反担保,内容与某工程局所作担保具有同一性,能够承认反担保的现实建立。
二、《担保法》尽管对反担保人承当职责的诉讼时效期间没有清晰详细的规则,但依据担保法的法令原理,反担保人承当职责的诉讼时效应自担保人承当职责时起开端核算,故本案没有超越诉讼时效。
处理结果:
2007年9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定,支撑我方署理定见,判定三家反担保公司在担保人已承当职责的范围内承当担保职责。
案情简介:
1999年10月我国某工程局(以下简称某工程局)作为担保方,为北京某开发公司A区住所楼改建项目向我国工商银行北京市某支行借款7800万元人民币供给连带职责融资担保,借款期限二年。北京某地产公司于1999年5月、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于1999年8月、我国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1999年10月分别向某工程局出具了反担保函并对信件进行了公证。因为北京某开发公司在借款到期后没能依约清偿悉数借款,借款银行于2004年向北京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申述要求某工程局承当担保职责,2005年3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定,判令某工程局对尚欠银行的借款7300万元承当连带保证职责,2006年11月北京市榜首中级法院依据收效判定履行我国建筑某工程局700万元。某工程局要求上述供给反担保函的三家公司承当反担保职责未果,遂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申述讼。
被告署理人在庭审中首要陈说了如下几个观念:
一、否以为诉争担保借款出具反担保函,称反担保函未收效,理由是反担保函出具的时刻早于借款合同的时刻,在公证时没有担保,反担保当然不能建立;
二、以为即便反担保建立,要求反担保人承当职责的诉讼时效已过,理由是担保人在2005年3月即被法院收效文书判令承当担保职责,时至2007年4月才申述反担保人已过了债款诉讼的二年诉讼时效期。
我方的首要署理定见是:
一、从对方出具的反担保函内容来看,该函清晰是为“北京某开发公司A住所改建项目向我国工商银行北京市某支行借款”供给反担保,内容与某工程局所作担保具有同一性,能够承认反担保的现实建立。
二、《担保法》尽管对反担保人承当职责的诉讼时效期间没有清晰详细的规则,但依据担保法的法令原理,反担保人承当职责的诉讼时效应自担保人承当职责时起开端核算,故本案没有超越诉讼时效。
处理结果:
2007年9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定,支撑我方署理定见,判定三家反担保公司在担保人已承当职责的范围内承当担保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