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9 10:19
目 录
论文摘要 —— 第一页
一、精力危害及精力危害补偿的概念——第二页
二、我国精力危害补偿准则的立法缺点及其完善——第二页
三、刑事案子中精力危害补偿的问题——第三页
四、国家补偿案子中精力危害补偿的问题——第五页
五、危害婚姻关系构成精力危害补偿的问题——第七页
六、违约行为构成精力危害补偿的问题——第九页
参考文献——第十二页
论文摘要
近年来,精力危害补偿一直是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重视的热门和难点,也是对我国相关法令和法规进行反思的研究课题。从现在来看,我国民法及司法解说精力危害补偿适用规模的规则还不全面、详细,维护规模显得过窄,许多案子中当事人精力危害补偿恳求能否得到支撑的问题,因为缺少清晰的法令依据而未能得到妥善解决,这明显不符合现代社会的法制要求。因而,补偿我国精力危害补偿准则的立法缺点,逐渐扩展精力危害补偿规模,已成为一种必定的趋势。
关键词:精力危害 婚姻关系 违约行为 国家精力危害补偿
一、 精力危害及精力危害补偿的概念
精力危害的意义是指对法令主体精力活动的危害。这种侵权行为不只危害了公民、法人的人身权,构成公民生理、心理上精力活动的损坏,而且终究导致精力苦楚和精力利益减损或损失。因为精力危害是一种特别的民事侵权行为,是一种不法危害别人人身权和品格权的行为,它直接表现为一种非产业危害,在传统民法理论中一般被界说为精力苦楚和肉体苦楚。其特征是一种无形危害,本质上不行计量。精力危害行为又具有特定性,它只能是由侵略别人的人身权和品格权构成的。因而,精力危害补偿就是指民事主体因人身权力和品格权力遭到不法危害,使其品格利益和身份利益遭到危害,要求侵权人经过产业补偿等方法进行救助和维护的民事法令准则,是针对精力危害的结果所应承当的产业结果。
二、我国精力危害补偿准则的立法缺点及其完善
(一)我国立法的现状
精力危害准则是民法系统中民事主体人身权遭到危害时得到救助的重要准则,一般的救助途径是选用民法上的人身权维护方法。长久以来,种种侵略别人人身权力的行为在社会上层出不穷,此类事情常常见诸于报端,乃至能够说社会全体以及某些个人对公民根本的品格尊严现已到了适当无视的程度。可是,跟着社会经济的开展、人们权力认识的觉悟和法治环境的优化,要求树立更齐备的维护人身权力的法令准则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我国现行的精力危害补偿准则,是以《民法通则》第120条为根底,以《产品质量法》、《顾客权益维护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法令》等法令法规为弥补,以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说为主体而构成的多层次的法令系统,而2001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民事侵权精力危害补偿职责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解说》),则进一步清晰了能够提起精力危害补偿的权力规模,是现在我国精力危害补偿准则中最重要的法令根由。此《解说》在原有的人身权维护法令准则的根底上做出了重大突破,被学者们称为是“我国对人身权的法令维护的腾跃性的开展”,而且“为将来我国民法典的拟定奠定了一个很坚实的根底”,也被称之为是继《民法通则》之后人身危害补偿范畴的第二个里程碑。但现在看来,我国民法及司法解说对精力危害补偿适用规模的规则尚不全面、详细,维护规模显得过窄,许多案子中呈现的当事人精力危害补偿恳求应否得到支撑,因为缺少清晰的法令依据而未能得到维护,这明显不符合现代社会的法制要求。笔者以为,在往后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应当逐渐扩展我国精力危害补偿的规模,进一步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力,习惯社会主义法制化进程,不断完善我国的精力危害补偿准则。
论文摘要 —— 第一页
一、精力危害及精力危害补偿的概念——第二页
二、我国精力危害补偿准则的立法缺点及其完善——第二页
三、刑事案子中精力危害补偿的问题——第三页
四、国家补偿案子中精力危害补偿的问题——第五页
五、危害婚姻关系构成精力危害补偿的问题——第七页
六、违约行为构成精力危害补偿的问题——第九页
参考文献——第十二页
论文摘要
近年来,精力危害补偿一直是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重视的热门和难点,也是对我国相关法令和法规进行反思的研究课题。从现在来看,我国民法及司法解说精力危害补偿适用规模的规则还不全面、详细,维护规模显得过窄,许多案子中当事人精力危害补偿恳求能否得到支撑的问题,因为缺少清晰的法令依据而未能得到妥善解决,这明显不符合现代社会的法制要求。因而,补偿我国精力危害补偿准则的立法缺点,逐渐扩展精力危害补偿规模,已成为一种必定的趋势。
关键词:精力危害 婚姻关系 违约行为 国家精力危害补偿
一、 精力危害及精力危害补偿的概念
精力危害的意义是指对法令主体精力活动的危害。这种侵权行为不只危害了公民、法人的人身权,构成公民生理、心理上精力活动的损坏,而且终究导致精力苦楚和精力利益减损或损失。因为精力危害是一种特别的民事侵权行为,是一种不法危害别人人身权和品格权的行为,它直接表现为一种非产业危害,在传统民法理论中一般被界说为精力苦楚和肉体苦楚。其特征是一种无形危害,本质上不行计量。精力危害行为又具有特定性,它只能是由侵略别人的人身权和品格权构成的。因而,精力危害补偿就是指民事主体因人身权力和品格权力遭到不法危害,使其品格利益和身份利益遭到危害,要求侵权人经过产业补偿等方法进行救助和维护的民事法令准则,是针对精力危害的结果所应承当的产业结果。
二、我国精力危害补偿准则的立法缺点及其完善
(一)我国立法的现状
精力危害准则是民法系统中民事主体人身权遭到危害时得到救助的重要准则,一般的救助途径是选用民法上的人身权维护方法。长久以来,种种侵略别人人身权力的行为在社会上层出不穷,此类事情常常见诸于报端,乃至能够说社会全体以及某些个人对公民根本的品格尊严现已到了适当无视的程度。可是,跟着社会经济的开展、人们权力认识的觉悟和法治环境的优化,要求树立更齐备的维护人身权力的法令准则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我国现行的精力危害补偿准则,是以《民法通则》第120条为根底,以《产品质量法》、《顾客权益维护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法令》等法令法规为弥补,以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说为主体而构成的多层次的法令系统,而2001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民事侵权精力危害补偿职责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解说》),则进一步清晰了能够提起精力危害补偿的权力规模,是现在我国精力危害补偿准则中最重要的法令根由。此《解说》在原有的人身权维护法令准则的根底上做出了重大突破,被学者们称为是“我国对人身权的法令维护的腾跃性的开展”,而且“为将来我国民法典的拟定奠定了一个很坚实的根底”,也被称之为是继《民法通则》之后人身危害补偿范畴的第二个里程碑。但现在看来,我国民法及司法解说对精力危害补偿适用规模的规则尚不全面、详细,维护规模显得过窄,许多案子中呈现的当事人精力危害补偿恳求应否得到支撑,因为缺少清晰的法令依据而未能得到维护,这明显不符合现代社会的法制要求。笔者以为,在往后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应当逐渐扩展我国精力危害补偿的规模,进一步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力,习惯社会主义法制化进程,不断完善我国的精力危害补偿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