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标侵权诉讼赔偿问题的思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8 12:17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违反了商标法有关商标运用的规则,侵害了别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归于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答应,在同一种产品或许相似产品上运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许附近似的商标的;2.出售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的;3.假造、私行制作别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许出售假造、私行制作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赞同,替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替换商标的产品又投入市场的。
一、商标侵权诉讼中一起被告的确认
在商标侵权行为的实践中,有印制侵权商标标识、侵略服务商标专用权和制作、出售侵略商标专用权产品等直接和典型的商标侵权行为,也有协助、唆使商标侵权的直接和非典型的商标侵权行为,例如为商标侵权行为供给仓储、运送、邮递、藏匿等便当条件的行为。若干个被告在施行上述行为时,其侵权行为或许发作在同一法院统辖的地域,也或许不在同一法院统辖的地域。如果在同一地域,很多被告是否都要列为一起被告?如果在不同地域,是否就不必列为一起被告?这些问题在实践中一向存在争议,审判实践中的做法也不一起。
在商标侵权诉讼中,主体问题一般与统辖问题联络十分亲近,由于案子统辖在形式上体现的是不同法院对地域或许等级的不同分工,而实际上是对诉讼主体行为的统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则,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许被告住所地法院统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又进一步解释为侵权行为地包含侵权行为施行地和侵权成果地。对商标侵权行为的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施行地比较简单了解,也比较简单确认,问题是对侵权成果地怎么了解和确认,一向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能够说自从我国商标案子审判实践展开以来,就一向存在不同了解。最近有一种观念以为,法院依侵权成果发作地确认统辖时,该侵权成果发作地是指施行侵权行为的直接成果发作地。被控侵权产品的出售者,其出售行为直接导致产品的抵达地,是制作者、出售者施行被控侵权行为的直接成果发作地。上述的表述能够被以为是现在关于侵权成果地的最为明晰的表述,可是这种表述依然有片面分裂侵权行为地与侵权成果地之嫌。一般来说,侵权行为与危害成果在时刻和空间上相别离,就有侵权行为与侵权成果发作在异地的问题,比较典型的状况是当发作环境污染危害和产品质量不合格形成别人人身危害或许财产损失时,在这些场合下差异侵权行为地与危害成果地,关于合理确认案子统辖、便于案子依据的搜集、质证和便当当事人参与诉讼,就有着十分重要的含义。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一般在时刻上是一次性完结的,在空间上侵权行为地与侵权成果地是一起的,因而必定要差异出侵权行为地与侵权成果地,能够说在理论上比较困难,实践中比较难以操作。笔者以为,在商标侵权诉讼中,与其根究侵权行为地与侵权成果地不同的地域差异,不如建立一起侵权与一起诉讼的概念,依据一起侵权确认被告,依据一起诉讼确认统辖,依据两者的联系,确认被告的列明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