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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怎么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4 07:58
第二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子,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统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依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能够确认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统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子.
第三条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查办的侵略著作权行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查该行为人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已通过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侵略著作权行为的民事纠纷案子,应当对案子现实进行全面检查.
第四条因侵略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所规则侵权行为的施行地、侵权复制品贮藏地或许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
前款规则的侵权复制品贮藏地,是指很多或许经常性贮存、藏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第五条对触及不同侵权行为施行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一起诉讼,原告能够挑选其间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施行地人民法院统辖;仅对其间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施行地的人民法院有统辖权.
人民法院受理以下著作权民事纠纷案子:
(一)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子;
(二)请求诉前中止侵略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行为,请求诉前产业保全、诉前依据保全案子;
(三)其他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纠纷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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