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必须提供证据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09 22:05
遇到民事方面的胶葛除了需求经过裁定程序外,当事人是可以到法院提申述讼的。民事诉讼案子判定成果一般由根据决议的。那么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有必要供给根据吗?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回答。
一、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有必要供给根据吗
应供给根据,这对自己的诉讼更为有利。
民事诉讼是因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争议引起的,原告申述是为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被告或许第三人提出新的建议也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从整个案子看,当事人对发作胶葛的现实最为了解,只要他们才干提出保护自己权益的有力根据。因而,原告对自己诉讼恳求所根据的现实,被告对自己辩论或许反诉所根据的现实,第三人对自己提出的恳求等,都应当供给根据。
二、供给根据资料有哪些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则清晰当事人供给根据资料有以下要求: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供给根据应当供给原件或许原物。如需自己保存根据原件、原物或许供给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供给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许复制品。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供给的根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畴外构成的,该根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许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缔结的有关公约中规则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供给的根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构成的,应当实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工法院供给外文书证或许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著。
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根据资料逐个分类编号,对根据资料的来历、证明目标和内容作扼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收致电当事人提交的根据资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根据的称号、份数和页数以及收到的时刻,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许盖章。被告应当在辩论期届满条件出书面辩论、说明其对原告诉讼恳求及所根据的现实和理由的定见。对两边当事人无争议但触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许别人合法权益的现实,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供给有关根据。
三、民事诉讼根据的品种有哪些
1、当事人陈说。
当事人陈说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现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说。当事人陈说作为根据的一个品种是我国的民事诉讼根据品种区分中的特征。当事人是民事诉讼法令关系的主体,因为与诉讼成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决议了当事人陈说具有实在与虚伪并存的特色。
因而,审判人员在运用这一根据时应留意避免将虚伪的根据作为确认案子现实的根据,关于当事人的陈说应结合本案的其他根据进行检查核实,以确认作为确认案子现实的根据。
2、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子实在的根据。这种物品之所以称为书证,不只因它的外观呈书面形式,而更重要的是它记载或表明的内容可以证明案子现实。
从司法实践来看,书证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从书证的表达方式上来看,有书写的、打印的,也有刻制的等;从书证的载体上来看,有纸张、竹木、布料以及石块等。而详细的表现形式上,常见的有合同、文书、收据、商标图画等等。因而,书证的首要的表现形式是各种书面文件,但有时也表现为各种物品。书证在民事诉讼中是遍及被运用的一种根据,在民事诉讼中起着非常重要的效果。
3、根据。
根据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标准、特征等来证明案子现实的根据。根据是经过其外部特征和自身所表现的特色来证明案子的实在情况,它不受人们片面因素的影响和限制。因而,根据是民事诉讼中重要的根据之一。民事诉讼中常见的根据有:争议的标的物(房子、物品等);侵权所危害的物体(加工的物品、衣物等);留传的痕迹(印记、指纹)等等。
4、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运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数据等来证明案子现实的一种根据。它包含录相带、录音片、传真资料、电影胶卷、微型胶卷、电话录音、雷达扫描资料和电脑储存数据和资料等。外国民事诉讼法一般都没有将视听资料作为一种独立的根据类型对待,仅将其归入书证和根据的品种中,我国民事诉讼法鉴于其具有独立的特色,将其归为一类独立的根据加以运用。
5、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是存储于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包含电子签名、格式化后的硬盘经过康复获得的信息等等,与传统的录像、录音等视听资料有所差异。
6、证人证言。
证人是指知晓案子现实并应当事人的要求和法院的传唤到法庭作证的人,证人就案子现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说称为证人证言。
7、判定定见。
判定定见是专业人员运用其专门常识,对案子根据资料进行剖析辨别,对专门性问题作出定见,以作为法官判别相关根据真伪的参阅根据。从性质上来说,判定定见与其它根据类型很重要的差异在于:判定定见自身是构建在其它根据资料基础上,得出的判定人的片面判别。在其它根据类型中,都力求根据资料符合客观案情,尽量与表述人的片面相别离;但在判定中,最有价值的反而是判定人经过片面常识辨别根据资料的进程。
8、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诉讼进程中,为了查明必定的现实,对与案子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亲身进行或指定有关人员进行查验、摄影、丈量后的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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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有必要供给根据吗
应供给根据,这对自己的诉讼更为有利。
民事诉讼是因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争议引起的,原告申述是为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被告或许第三人提出新的建议也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从整个案子看,当事人对发作胶葛的现实最为了解,只要他们才干提出保护自己权益的有力根据。因而,原告对自己诉讼恳求所根据的现实,被告对自己辩论或许反诉所根据的现实,第三人对自己提出的恳求等,都应当供给根据。
二、供给根据资料有哪些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则清晰当事人供给根据资料有以下要求: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供给根据应当供给原件或许原物。如需自己保存根据原件、原物或许供给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供给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许复制品。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供给的根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畴外构成的,该根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许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缔结的有关公约中规则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供给的根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构成的,应当实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工法院供给外文书证或许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著。
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根据资料逐个分类编号,对根据资料的来历、证明目标和内容作扼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收致电当事人提交的根据资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根据的称号、份数和页数以及收到的时刻,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许盖章。被告应当在辩论期届满条件出书面辩论、说明其对原告诉讼恳求及所根据的现实和理由的定见。对两边当事人无争议但触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许别人合法权益的现实,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供给有关根据。
三、民事诉讼根据的品种有哪些
1、当事人陈说。
当事人陈说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现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说。当事人陈说作为根据的一个品种是我国的民事诉讼根据品种区分中的特征。当事人是民事诉讼法令关系的主体,因为与诉讼成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决议了当事人陈说具有实在与虚伪并存的特色。
因而,审判人员在运用这一根据时应留意避免将虚伪的根据作为确认案子现实的根据,关于当事人的陈说应结合本案的其他根据进行检查核实,以确认作为确认案子现实的根据。
2、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子实在的根据。这种物品之所以称为书证,不只因它的外观呈书面形式,而更重要的是它记载或表明的内容可以证明案子现实。
从司法实践来看,书证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从书证的表达方式上来看,有书写的、打印的,也有刻制的等;从书证的载体上来看,有纸张、竹木、布料以及石块等。而详细的表现形式上,常见的有合同、文书、收据、商标图画等等。因而,书证的首要的表现形式是各种书面文件,但有时也表现为各种物品。书证在民事诉讼中是遍及被运用的一种根据,在民事诉讼中起着非常重要的效果。
3、根据。
根据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标准、特征等来证明案子现实的根据。根据是经过其外部特征和自身所表现的特色来证明案子的实在情况,它不受人们片面因素的影响和限制。因而,根据是民事诉讼中重要的根据之一。民事诉讼中常见的根据有:争议的标的物(房子、物品等);侵权所危害的物体(加工的物品、衣物等);留传的痕迹(印记、指纹)等等。
4、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运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数据等来证明案子现实的一种根据。它包含录相带、录音片、传真资料、电影胶卷、微型胶卷、电话录音、雷达扫描资料和电脑储存数据和资料等。外国民事诉讼法一般都没有将视听资料作为一种独立的根据类型对待,仅将其归入书证和根据的品种中,我国民事诉讼法鉴于其具有独立的特色,将其归为一类独立的根据加以运用。
5、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是存储于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包含电子签名、格式化后的硬盘经过康复获得的信息等等,与传统的录像、录音等视听资料有所差异。
6、证人证言。
证人是指知晓案子现实并应当事人的要求和法院的传唤到法庭作证的人,证人就案子现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说称为证人证言。
7、判定定见。
判定定见是专业人员运用其专门常识,对案子根据资料进行剖析辨别,对专门性问题作出定见,以作为法官判别相关根据真伪的参阅根据。从性质上来说,判定定见与其它根据类型很重要的差异在于:判定定见自身是构建在其它根据资料基础上,得出的判定人的片面判别。在其它根据类型中,都力求根据资料符合客观案情,尽量与表述人的片面相别离;但在判定中,最有价值的反而是判定人经过片面常识辨别根据资料的进程。
8、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诉讼进程中,为了查明必定的现实,对与案子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亲身进行或指定有关人员进行查验、摄影、丈量后的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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