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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借款要承担担保责任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3 20:57
问:2008年4月6日,陈某向朱某借取人民币10000元周转,约好在当年7月底前还清,并由陈某当场出具了借单一张。其时言明由我担保,因而我在借单上签署上了“担保人某某”字样,但未注明为何种职责方法担保及担保期限。到期后,虽经屡次催收,陈某一向仍未还款,朱某也未要我代为还款,直到本年3月20日朱某才找到我要我承当担保职责。请问:时隔这么久,我还要对这笔告贷承当担保职责吗?
答:你可不再对这笔告贷承当担保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6条、第19条别离规则:“确保的方法有:
(一)一般确保;
(二)连带职责确保。”
“当事人对确保方法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清晰的,按照连带职责确保承当确保职责。”你在借单上签上了“担保人某某”字样,但未注明为何种职责方法确保,依据上述法律规则,你应当按照连带职责确保承当确保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6条一起规则:“连带职责确保的确保人与债权人未约好确保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款实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在合同约好的确保期间和告贷规则的确保期间,债权人未要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的,确保人革除确保职责。”
你们之间并未清晰约好你对该笔告贷的确保期限,依据该规则可知,你的确保期限应为该笔告贷的主债款实行期届满之日起的六个月内,该笔该笔告贷的主债款实行期为2008年7月30日曾经,因而,你的确保期限详细应为2008年8月1日至2009年1月30日。从你来信中可知,债权人朱某一向未要你代为还款,直到本年3月20日才要求你承当担保职责,此刻明显现已超过了截止至2009年1月30日的确保期限,按照前述“债权人有权自主债款实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在合同约好的确保期间和前款规则的确保期间,债权人未要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的,确保人革除确保职责。”之规则,你的确保职责已依法被革除。因而,你完全可以以现已已依法革除了确保职责为由提出抗辩,回绝持续实行确保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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