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涉外婚姻当事人办理涉外未婚公证需要的材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7 09:09
新的《婚姻登记法令》施行后,未婚公证将依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其声明书予以证明,并要求当事人在声明书中标明“自己确保上述声明彻底实在;如有不实,愿承当全部法律责任”。
涉外婚姻当事人在处理涉外未婚公证需求预备一下资料:
1.请求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供给离婚证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需一起提交法院的收效证明书)、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声明人草拟的声明书;
4.公证员以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资料。
因为司法部现已将涉外未婚公证暂时调整为处理声明书公证的方法。新的《婚姻登记法令》施行后,公证处难以查实当事人是否为未婚或未再婚,无法再按曩昔的格局直接出具公证书,往后的未婚公证将依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其声明书予以证明,并要求当事人在声明书中标明“自己确保上述声明彻底实在;如有不实,愿承当全部法律责任”。关于没有到达法定结婚年龄的请求人申办未婚公证的,公证处仍可按本来的未婚公证书格局出具公证书。
各公证处须向当事人阐明,声明书公证与原规则格局的实体性未婚公证不同,国外运用组织有或许不予采证。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