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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私自抵押公司房产 法院判定担保合同无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7 14:14

大股东私自典当公司房产,法院断定担保合同无效 小股东不知情公司房产全被大股东典当了法院断定,未经股东大会表决,该反担保合同违法无效 成都日报讯 (王鑫 王芳 记者 晨迪) 为了使控股股东顺畅借款,某食物公司竟然作出董事会抉择,用名下悉数房子为该股东供给反担保,由此引发了一同诉讼,食物公司的另一股东郑某以为公司并没有经过开股东大会表决,因而,反担保行为侵害了他作为股东的合法权益,恳求法院吊销反担保合同。近来,郑某的诉讼恳求被法院支撑,邛崃法院一审确定食物公司的行为既损害了原告郑某作为股东的权益,也违反了法令强制性规则,判定食物公司与深圳一信誉担保公司所签两份典当反担保合同无效。据悉,该案关于标准公司行为,标准担保商场有积极意义。  事例公司产业被典当小股东不知情被告食物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其有3个股东:原告郑某、深圳某实业公司及另一案外人,而公司的实践操控人为实业公司,且两公司为同一个法定代表人。上一年9月下旬,深圳某实业公司拟向深圳一银行恳求借款1800万,期限为一年,并由上述被告之一深圳一信誉担保公司供给担保。而另一被告某食物公司为使该股东能顺畅实现借款,公司董事会竟作出抉择,以该食物公司名下的房产向担保公司供给典当反担保。次月,食物公司按照董事会抉择,与担保公司缔结两份典当反担保合同,将公司悉数房子(典当金额为1700万元)和土地(典当金额为800万元)典当给担保公司,并在邛崃市相关部分办理了典当登记手续。而食物公司股东郑某则以为,公司供给担保的行为,严峻侵犯了其本身作为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故恳求法院承认上述二者签定的典当反担保合同无效。
  说法公司供给反担保须经股东表决法院以为,按照《公司法》相关规则,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许实践操控人供给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许股东大会抉择。前款规则的股东或许受前款规则的实践操控人分配的股东,不得参与前款规则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经过。因为实业公司系被告食物公司的股东,故其对该反担保事宜应当逃避,不得参与此项事宜的表决。而事实是郑某与另一股东至今却未参与此项事宜的表决。因而,二被告仅依据食物公司的董事会抉择而签定典当反担保合同,将食物公司的产业为实业公司的借款供给反担保,违反了法令强制性规则。且被告担保公司系从事担保和出资事务的专业公司,理应知晓相关法令规则,在办理该担保事宜时应检查相关材料,但其却忽视《公司法》上述强制性法令规则,在食物公司未供给该公司股东会抉择的情况下,就签定典当反担保合同,其未尽到检查和留意责任。因而,按照相关法令规则,二被告签定反担保合同无效,原告郑某的诉请合法有据,法院应予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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