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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关于经济开发区内土地出让金征收的补充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4 17:26

为标准土地出让金的办理和运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经市政府研讨,现就经济开发区内土地出让金的办理和运用清晰如下:
一、依据国务院和财务部的有关规则,经济开发区内土地出让金应全额上缴市财务,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造和土地开发。
二、市财务局是土地出让金收入的主管机关,市国土资源局是土地出让金的代征机关,其他部分和单位一概不得代为征收。
三、为加强土地办理,经济开发区内的土地出让金有必要全额由市国土资源局代征,并由市国土资源局按规则全额上缴市财务,归入财务预算专项办理,实施专账核算。
四、考虑到经济开发区的特殊性和有利于经济开发区建造,关于工业用处的出让土地,其土地出让金按省级部分规则提取相关提留资金后的净额,由市财务经过开销途径补助给经济开发区;关于经营性用处的出让土地,其土地出让金按规则提取相关提留资金后的净额,由市财务经过开销途径补助给经济开发区。补助资金应专项用于基础设施建造和土地开发。
五、经济开发区建立“土地出让金开销专户”,接收市财务局核拨的专项资金。
六、依据国家有关土地最低出让价格为土地基准价70%以上的政策规则,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工业用地土地出让标准价确定为12万元/亩,甘霖镇、崇仁镇、长乐镇、三界镇和黄泽镇工业功用区内的工业用地土地出让标准价确定为10万元/亩。
甘霖镇、崇仁镇、长乐镇、三界镇、黄泽镇和三江大街的土地出让金征收按以上定见参照履行。
二OO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土地 出让金 征收 规则
主送:市财务局、市国土资源局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政协办,经济开发委,甘霖镇、崇仁镇、长
乐镇、三界镇、黄泽镇人民政府、三江大街办事处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5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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