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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代理合同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3 06:07

【事例要旨】
期货公司强行平仓是期货生意中引发胶葛较多的环节,也是现在期货市场中较难界定的问题。因为现行司法解释规则比较准则,而当事人在期货经纪合同中的约好也常语焉不详,审判实践中对强行平仓的法令特点、适用条件和结果归属怎么确定存在必定难度。本案系一同较为典型的期货生意署理合同胶葛案件,咱们在审理中安身保护期货市场的安稳和开展,在遵从现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对涉案问题进行了活跃探求并指出:强行平仓是期货公司的权力;期货公司强行平仓须以契合相关条件为条件;期货公司依约合规地施行强行平仓所发作的法令结果应归属于客户。
【案情简介】
2004年4月6日,傅运舫经案外人黄伟介绍与长城伟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上海营业部(简称“长城期货公司”)签定一份《期货经纪合同》并约好:傅运舫托付长城期货公司依照指令进行期货生意,其和黄伟均为指令下达人和告诉事项确认人,当傅运舫持仓危险高于100%或保证金低于规则标准时,傅运舫须补足保证金或恰当减仓,不然长城期货公司有权施行强行平仓。2004年4月13日,傅运舫向其10522保证金帐户划入人民币50万元(以下币种同)。同年4月16日至21日,傅运舫经过网上自助生意方式四度买入10410铝合约合计45手(包含4月19日买入的40手铝合约)。同年4月22日,傅运舫持仓合约因行情跌落危险度已达177%,长城期货公司遂依约宣布《强行平仓告诉书》,要求傅运舫追加保证金159,135元。但傅运舫既未及时予以追加,也未依约自动减仓,长城期货公司遂将上述45手铝合约悉数卖出平仓。之后,傅运舫以长城期货公司强行平仓形成其亏本等为由,诉请我院判令长城期货公司向其补偿保证金丢失474,450元。
【审判定论】
一审判定:
对原告傅运舫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撑。
二审判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分析定见】
在期货生意中发作强行平仓的原因较多,比如客户未及时追加生意保证金、方针或生意规则暂时发作变化等。而在标准的期货市场上,最为常见的当属因客户生意保证金缺乏而发作的强行平仓。详细而言,是指在客户持仓合约所需的生意保证金缺乏,而其又未能依照期货公司的告诉及时追加相应保证金或许自动减仓,且市场行情仍朝持仓晦气的方向开展时,期货公司为防止丢失扩展而强行平掉客户部分或许悉数仓位,将所得资金添补保证金缺口的行为。
一、强行平仓是期货公司的权力
强行平仓的法令特点终究为何,理论界尚存争议,主要有权力说、责任说、权力转责任说等观念。咱们以为,强行平仓应是期货公司享有的一项权力,其理由是:期货生意的民事主体主要是进行期货合约生意的两边客户,期货生意是否进行、怎么进行以及是否平仓均由客户自行决定,盈亏也由其自己承当,期货公司于此景象下处于被迫状况。当客户未及时追加生意保证金或进行适量平仓时,原应由客户本身承当的危险就会转嫁给期货公司,故为保护本身资金安全和防备透支,期货公司应当享有强行平仓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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