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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保险合同纠纷的评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8 15:40
1998年12月10日,李俊与寿险公司的前身我国人寿稳妥(集团)公司三门峡分公司(以下简称寿险公司)签定了两份严重疾病终身稳妥合同(98版,利差返还型),根本稳妥金额10000元/份,交费方法年交,交费期限20年,稳妥费726元/份年,投保人与被稳妥人均为李俊,受益人范钰瑜。合同文本为格局条款。第四条榜首款规则的稳妥职责是:被稳妥人在本合同收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度发作,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切当确诊患严重疾病(不管一种或多种)时,公司按根本保额的二倍给付严重疾病稳妥金,本合同的严重疾病稳妥金给付职责即行停止。若严重疾病稳妥金的给付发作于缴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缴今后各期稳妥费,本合同持续有用。第二十条严重疾病项规则为“十种疾病或手术”。第七项为“严重器官移植手术(注7)”。注7注释为:“严重器官移植手术指承受心脏、肺脏、肝脏、胰脏、肾脏及骨髓移植。”合同签定后,李俊交纳稳妥费至2003年;2004年2月初,李俊与寿险公司免除了一份稳妥合同,另一份合同2004年的稳妥费现已交纳。期间,2003年3月13日至5月21日,李俊因病在我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心血管医院作了“二尖瓣置换术、三尖瓣成形术和左房折叠术”等三项心脏外科手术。2003年9月6日,李俊以心脏部分器官移植也应视为心脏移植为由,向寿险公司提交了理赔恳求。 2003年10月25日,寿险公司以李俊恳求不属稳妥条款所规则严重疾病规模,不承当给付稳妥金职责,作出拒赔告诉。
[审判]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原告李俊与被告寿险公司签定的严重疾病稳妥合同属当事人实在意思的表明,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则,两边应仔细实行。因合同第二十条第七款及注释7并未清晰列出心脏移植的排他项目,合同签定时被告寿险公司亦未向原告李俊奉告心脏移植的切当界说,形成两边对合同了解上的不同,引起本案胶葛发作。因为合同为格局文本,故应当采信不利于供给格局条款一方的解说,被告寿险公司应当实行赔付职责。原审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榜首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榜首款之规则判定:被告我国人寿稳妥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给付原告李俊稳妥金4万元,交还李俊2004年度所缴稳妥费726元,合计40726元,限本判定收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付清。诉讼费2460元,由被告我国人寿稳妥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担负。宣判后,寿险公司不服,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原审确定现实和处理结果有误,恳求二审法院查明现实,撤销原判定,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李俊的诉讼恳求。(一)、寿险公司与李俊就编号为1998-411205-S32-357-9的严重疾病稳妥合同已实行了免除手续,李俊在其起诉讼状中也承认了“退掉一份稳妥”的现实。合同免除后,两边现已无权利职责联系。李俊以“严重疾病终身稳妥”(2份)为根底,恳求给付稳妥金4万元,其间的一半已损失合同依据。(二)、李俊不能证明,也不能证明自己所做手术契合合同约好严重疾病之一的“心脏移植”手术。李俊所称对合同条款了解的争议并未发作,是其根据寻求不正当单独利益而成心制作的“争议”,故运用何种解说的问题在本案并不发作。
被上诉人李俊辩称:稳妥合同是持续性合同,免除不溯及既往。稳妥事端发作在免除合同一年前,稳妥人应当承当职责。稳妥合同是格局合同概念过于抽象,未列明心脏的那些手术不属于理当事人两边对原判定确定的现实无争议,本院予以承认。二审另查明,2004年2月9日寿险公司业务员周玲珍作为李俊的托付代理人恳求免除了其间一份稳妥合同。寿险公司退给李俊1580.20元。我国太平洋人寿稳妥股份有限公司终身严重疾病稳妥条款关于严重器官移植手术的释义为:器官移植是指人与人之间的、器官自捐献者移植给被稳妥人的、一个或许多个器官的移植。重要器官移植是指肾脏、肝脏、心脏、肺、胰脏、小肠或骨髓移植。任何其他器官、部分器官、安排或细胞移植不在本合同保证规模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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