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获赔偿伪造合同 诈骗未成反被判刑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3 22:33
近来,昌邑法院审结了一同以假造经济合同的手法进行欺诈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李某、王某、魏某因合谋假造假根据骗得村委补偿款,别离被判处有期徒刑。
2001年10月13日,李某与昌邑市某村委签定了土地承包合同,后因发作胶葛,两边于同年10月17日协议停止了该承包合同。10月19日,李某为骗得村委补偿款,找来魏某和某法令服务所的法令工作者王某共谋假造了李某向魏某订货杨树苗的合同,一起假造了一份李某给魏某出具的20000元定金欠条,落款时刻均为2001年11月15日。虚伪订货树苗合同载明:魏某于11月中旬向李某供给速生杨树苗4000米,每米16.50元,合计款66000元,合同签定之日李某预付订金20000元,并约好如违约金报废等有关内容。10月24日,李某使用假造的根据向昌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村委补偿因停止土地承包合同而给其形成的经济损失,王某和魏某别离作为李某的托付署理人和证人参加了诉讼。法院根据李某供给的合同及定金收条作出由该村委补偿李某经济损失13221.20元的过错判定,后法院及时发现过错,裁决再审间断了原判定的履行,欺诈未遂。
昌邑法院经审理以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意图,与被告人王某、魏某共谋采用虚拟现实的办法,假造根据并使用诉讼手法,骗得公共资产,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欺诈罪。鉴于三被告人欺诈未遂,且被告人王某、魏某归案后能照实供述违法现实,确有悔罪体现,可依法别离予以从轻处分。被告人李某因不能照实供述违法现实,无悔罪体现,应依法惩办。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则,以欺诈罪别离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分金4000元;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有,并处分金2000元;被告人魏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分金2000元;判定后,被告人王某、魏某服判不上诉,被告人李苛不服,以“对现实定性过错、适用法令过错、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潍坊中院经二审查明的现实、根据与一审法院相同。潍坊中院以为,原审法院对李某、王某、魏某的判定确定现实清楚,根据
的确、充沛,科罪精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李某所提上诉理由,经查,李某在村委与其停止土地承包合同后,为骗得的所谓违约金,在未与魏某实践签定货买树苗合同并未实践交给定金的情况下,与原审被告人王贵斌、魏建明合谋,制作假根据,并使用诉讼手法,骗得公共资产,阐明其欺诈公共资产的片面成心显着;一审法院在量刑时,考虑到其欺诈违法系未遂,已从轻罚,故其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用。据此,二审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则,依法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1年10月13日,李某与昌邑市某村委签定了土地承包合同,后因发作胶葛,两边于同年10月17日协议停止了该承包合同。10月19日,李某为骗得村委补偿款,找来魏某和某法令服务所的法令工作者王某共谋假造了李某向魏某订货杨树苗的合同,一起假造了一份李某给魏某出具的20000元定金欠条,落款时刻均为2001年11月15日。虚伪订货树苗合同载明:魏某于11月中旬向李某供给速生杨树苗4000米,每米16.50元,合计款66000元,合同签定之日李某预付订金20000元,并约好如违约金报废等有关内容。10月24日,李某使用假造的根据向昌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村委补偿因停止土地承包合同而给其形成的经济损失,王某和魏某别离作为李某的托付署理人和证人参加了诉讼。法院根据李某供给的合同及定金收条作出由该村委补偿李某经济损失13221.20元的过错判定,后法院及时发现过错,裁决再审间断了原判定的履行,欺诈未遂。
昌邑法院经审理以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意图,与被告人王某、魏某共谋采用虚拟现实的办法,假造根据并使用诉讼手法,骗得公共资产,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欺诈罪。鉴于三被告人欺诈未遂,且被告人王某、魏某归案后能照实供述违法现实,确有悔罪体现,可依法别离予以从轻处分。被告人李某因不能照实供述违法现实,无悔罪体现,应依法惩办。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则,以欺诈罪别离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分金4000元;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有,并处分金2000元;被告人魏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分金2000元;判定后,被告人王某、魏某服判不上诉,被告人李苛不服,以“对现实定性过错、适用法令过错、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潍坊中院经二审查明的现实、根据与一审法院相同。潍坊中院以为,原审法院对李某、王某、魏某的判定确定现实清楚,根据
的确、充沛,科罪精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李某所提上诉理由,经查,李某在村委与其停止土地承包合同后,为骗得的所谓违约金,在未与魏某实践签定货买树苗合同并未实践交给定金的情况下,与原审被告人王贵斌、魏建明合谋,制作假根据,并使用诉讼手法,骗得公共资产,阐明其欺诈公共资产的片面成心显着;一审法院在量刑时,考虑到其欺诈违法系未遂,已从轻罚,故其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用。据此,二审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则,依法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