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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死亡担保人还有担保责任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6 06:00
为了确保债款人的债款能够得到顺利完成,一般债款人能够要求债款人供给担保。确保是担保的一种方法,确保人需求对主债款承当担保职责。那么,债款人逝世担保人还有担保职责吗?今日,听讼网小编收拾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债款人逝世担保人还有担保职责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则:"本法所称确保,是指确保人和债款人约好,当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确保人依照约好实行债款或许承当职责的行为。"因而,相关于主债款、主合同而言,确保是确保人与债款人签定的关于担保主合同实行的一种从合同,主债款不存在时确保人的确保职责也随之消除,可是债款人逝世债款并不就此消除。
【案情简介】
2012年2月,祝某为公司资金周转需求,向颜某告贷130万元,祝某之友凌某为该笔告贷的确保人。告贷合同上未约好还款日期,确保合同上也未约好担保期限与担保规模。2013年5月,债款人祝某意外逝世。2014年2月,颜某将确保人凌某诉上法庭,恳求法院判定凌某归还告贷本息。
【定见不合】
关于本案,实践中存在以下两种定见:
榜首种定见以为,凌某应该承当确保职责。其理由是,确保的设定意图便是为了维护债款人的权益,维护生意的安全。依据《承继法》的有关规则可知,债款人逝世并不导致债的灭失。《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则:“连带职责确保的债款人在主合同规则的债款实行期届满没有实行职责的,债款人能够要求债款人实行债款,也能够要求确保人在确保规模内承当确保职责。”而这儿所说的没有实行,当然应该包含债款人的逝世所导致的没有实行。因而,确保人需持续实行担保职责。
第二种定见以为,确保人在这种状况下,可革除确保职责。其理由是,依据《担保法》第二条规则,“在假贷、生意、货物运输、加工承包等经济活动中,债款人需求以担保方法确保其债款完成的,能够依照本法规则设定担保。”就这个含义而言,担保所承当的职责应该以经济活动为内容,担保的内容是不应该含有逝世事情发作的。因而,担保人凌某无需承当担保职责。
【法令解读】
小编赞同榜首种观念,主要从以下几点剖析:
榜首、债的概念与确保的法理精力。债是依照合同的约好或许依照法令的规则,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特定的权力和职责联系。享有权力的人是债款人,负有职责的人是债款人。债款人有权要求债款人依照合同约好或许依照法令的规则实行职责。
而确保是指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向债款人担保债款人实行合同职责的一种协议,确保的设定意图便是为了维护债款人的权益,维护生意的安全。若债款人逝世就能发生确保职责消失、实体债款消失的法令效力,那么无疑商场经济秩序将遭到严重影响,或许会呈现“以死避债”或其他损害债款人的恶劣社会现象;确保作为维护生意安全的一种方法更是将形同虚设。因而,从法理上剖析,确保人有职责为意外逝世的债款人归还债款。
第二、我国关于担保方面的法令规则直接支撑了确保人有必要在此种景象下持续承当担保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规则:"本法所称确保,是指确保人和债款人约好,当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确保人依照约好实行债款或许承当职责的行为。"因而,相关于主债款、主合同而言,确保是确保人与债款人签定的关于担保主合同实行的一种从合同,主债款不存在时确保人的确保职责也随之消除,可是债款人逝世债款并不就此消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则:“当事人对确保方法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确的,依照连带职责确保承当确保职责”。本案中债款人颜某与确保人凌某的确保合同上并未约好确保规模与确保期间,归于对确保职责约好不明的景象,因而本案中凌某应当承当的是连带确保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则:“连带职责确保的债款人在主合同规则的债款实行期届满没有实行债款的,债款人能够要求债款人实行债款,也能够要求确保人在其确保规模内承当确保职责”。也便是说,关于连带职责确保,债款人能够直接要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即债款人能够挑选只申述债款人、一起同时申述债款人和确保人、直接独自申述确保人。换言之,即便债款人没有逝世,债款人也有权直接要求连带职责担保人承当确保职责。本案因为债款人意外逝世,债款人在确保期间内申述担保人承当还款职责,契合法令规则。
第三、债款人逝世,债款并不随之消亡,担保人的担保职责依然存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则:“ 承继遗产应当清偿被承继人依法应当交纳的税款和债款,交纳税款和清偿债款以他的遗产实践价值为限。超越遗产实践价值部分,承继人自愿归还的不在此限。”能够看出,债款人逝世并不导致债的灭失,债款人的承继人应该在其承继的规模内清偿债款,所以确保人在承当了确保职责后,可依据追偿权向债款人的承继人建议权力。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则:“合法的假贷联系受法令维护”。本案中,告贷合同及确保合同均已实践实行,且合法有用,债款人颜某的合法权益应受法令维护。确保从其含义上说便是债款人不能实行债款时,由确保人担任实行,以确保债款人权力的完成。这儿债款人不能实行债款时,应包含债款人逝世。告贷人祝某的逝世,并不等于主债款也随之消除,确保人凌某仍应在确保规模内对主债款承当连带清偿职责,且债款人颜某申述时也处在确保的实行期之内,故债款人颜某要求确保人凌某归还告贷本息的诉讼恳求,法院应予以支撑。
以上便是小编为您收拾的内容,就算债款人逝世,其债款债款联系仍是存在的,担保人是需求承当确保职责的。当然债款人假如有遗产的,能够履行其遗产。假如你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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