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比较台湾、香港、澳门及大陆刑法犯罪构成中的故意与过失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4 23:15
成心与过错作为反映违法行为人违法时的两种片面心态,表现违法行为人的片面恶性,是各国刑法理论违法构成片面要素方面的重要研讨内容。 我国台湾、澳门区域刑法秉承大陆法系既德日刑法学关于违法构成的理论,以为违法构成要件包含应当性、违法性与有责性,而有责性又包含职责能力(如年纪、精神情况等)与职责条件,其间职责条件就首要指行为人施行违法行为时的片面心态——成心与过错。香港刑法受英美刑法影响,以为构成违法需求违法行为与违法目的两个要素,违法目的作为违法人施行社会损害行为所有必要具有的心思情况,包含成心、听任、草率和忽略。而大陆刑法虽受大陆法系刑法理论影响颇深,但又承受了前苏联刑法学中很多研讨观念。因此,台、港、澳及大陆四地关于违法成心与过错的理论大体上共同,而又各具特色。 一、成心 (一)成心的概念 台湾《刑法》第十三条规则了成心的概念:“行为人关于构成违法之现实,明知并有意使其发作者,为成心。行为人关于构成违法之现实,预见其发作而其发作不违反其原意者,以成心论。” 澳门1996《刑法典》第十三条规则:“一、行为时明知现实契合一罪行,而有意使该现实发作者,为成心。二、行为时明知行为之必然成果系使契合一罪行之现实发作者亦为成心。三、明知行为人之成果系可能使契合一罪行之现实发作,而该行为人行为时系承受该现实之发作者,亦为成心。” 大陆《刑法》第十四条规则:“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作损害社会的成果,而且期望或听任这种成果发作,因此构成违法,是成心违法。”可见,大陆刑法典也经过成心违法的界说来提醒了成心这一片面心态的法令内在。 香港刑法对成心虽无成文法规则,但从其判例与有关法令中,能够推论出香港刑法中的成心包含成心与听任两种心态。其间的“成心”相当于大陆刑法中的期望,指行为人知道到自己行为的性质。自觉期望施行某种特定行为或自觉期望发作某种特定成果;其间的“听任”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的性质并自觉去施行这种行为的心态。 (二)成心的内容 一般来说,成心包含认知要素与毅力要素两项内容。在这一点上,台、港、澳及大陆刑法界的知道比较共同。 (1)认知要素 台湾、澳门刑法理论将认知要素归纳为“知”的要件,着重行为人对违法现实有清晰的知道,即行为人有必要对悉数构成违法的现实都有知道才具有成心。其认知内容首要包含:主体、行为、行为之时期、行为之情节、行为之客体、行为之成果、行为与成果之间联络联系及其他法定现实。台湾刑法界大都学者着重对违法现实的认知,以为只要在成果犯中行为成果才归于成心的认知内容。 大陆刑法以为对自己行为成果的明知是认知要素的核心内容。《刑法》第十四条清晰规则了对自己行为损害社会成果的明知。大陆学者一般以为违法成心应当知道的要素包含:行为性质、行为客体(行为目标)、行为成果、行为与成果间的因果联系,法令规则的其他现实(如禁猎区、禁猎期等)。此外在一些特别的违法中还有必要要求违法人对某些情况的明知,如窝赃罪中对赃物的认知等。总的来说,大陆刑法对知道要素着重对“损害社会成果”的认知,而且,不象台湾刑法那样将行为主体也作为认知要素内容之一。 香港刑法对认知要素虽不象台湾、澳门及大陆刑法那样研讨深化,但香港刑法学者以为认知要素内容包含行为、行为成果及行为随同情况。其间,“对成果的预见问题一直是判例法中成心争辩的中心,焦点是对成果的预见应到达何种程度。”可见,香港刑法也着重对行为成果的认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