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救济一般途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2 16:35我国现在的行政救助途径主要有:(1)督查救助。相对人就行政侵权行为向政府体系的行政督查部门申述,恳求救助。 这种救助途径,相对人只能就行政违法、侵权的行政工作人员恳求为之必定处理,如行政纪律处分,督查机关相同不能直接吊销、改动一个详细行政行为,也不能判定予以补偿,此种救助归于行政体系内部的救助。
(2)立法救助。相对人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侵权行为,向人民代表大会申述,恳求救助。可是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只限于严重决议计划和立法活动,是对笼统行政行为的监督,对详细行政行为的监督较少。关于行政机关的严重行政方针的失误或立法与宪法、法令冲突,能够吊销或改动,或责令行政机关承当相应的政治责任。关于详细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妥形成的危害,相对人一般只能选用其他救助途径,恳求救助。
(3)复议救助。复议救助相关于法院救助而言,可称作行政上的救助,法院救助可称为诉讼救助或司法救助。复议救助是指相对人以为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侵略其合法权益,向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其设置的专门机构申述,恳求救助。复议救助是功用较齐备的救助途径,复议机关在查明现实、判明责任的基础上,能够吊销一个违法的详细行政行为,使其违法行为效能消除,康复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能够改动一个不妥的行政行为,使相对人获得合理的权益或消除相对人所承当的不合理的责任,使详细行政行为对相对人的影响康复正常;能够责令行政机关就危害后进行经济补偿,使相对人的物质丢失或精力危害获得弥补。
(4)诉讼救助。诉讼救助是指相对人以为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侵略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被诉详细行政行为进行检查,违法行进为予以吊销,形成危害者判令补偿的救助途径。法院能够运用许多的救助手法,使相对人遭到危害的权益得到康复和弥补。如判定吊销违法的行政行为,判定改动不妥的行政行为,判令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实行法定责任和判令行政机关予以补偿等。
应该指出的是,在行政救助中,还有一种很重要的行政补偿救助,。可是,它在我国不是一种独立存在的救助途径,由于我国立法并未建立一种专门的补偿救助机关,补偿救助的获得,能够经过复议救助途径,也能够经过诉讼救助途径。因而,现在的补偿救助只以一种救助手法而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