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160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3 11:13
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160条 诈骗发行股票、债券罪
诈骗发行股票、债券罪 是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征集方法中隐秘重要现实或许假造严峻虚伪内容,发行股票或许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峻或许有其他严峻情节的行为。
客体要件
本罪侵略的客体是杂乱客体,即国家对证券市场的 办理制度 以及投资者(即股东、债务人和大众)的合法权益。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有必要具有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征集方法中隐秘重要现实或许假造严峻虚伪内容,发行股票或许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峻或许有其他严峻情节的行为。
1、行为人有必要施行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征集方法中隐秘重要现实或许假造严峻虚伪内容的行为。
2、行为人有必要施行了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假如行为人仅是制造了虚伪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征集方法,而未施行发行股票或许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不构本钱罪。有必要是既制造了虚伪的上述文件,且已发行了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的才构本钱罪。
3、行为人制造虚伪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债券征集方法发行股票或许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有必要到达必定的严峻程度,即到达“数额巨大、后果严峻或许有其他严峻情节的”,才构成违法。
依据司法实践,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追诉:(1)发行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2)假造政府公函、有用证明文件或许相关凭据、单据的; (3)股民、债务人要求清退,无正当理由不予清退的;(4)使用不合法征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5)搬运或许隐秘所征集资金的;(6)形成恶劣影响的。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主要是单位。天然人在必定条件下也能成为违法的主体。
片面要件
本罪在片面上只能依成心构成,过错不构本钱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所制造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债券征集方法等不是对本公司情况或本次股票、债券发行情况的实在、精确、完好反映,依然积极为之者。因此本罪过为人的罪过本质是诈欺募股或诈欺发行债券。
刑法法条
第一百六十条 【诈骗发行股票、债券罪】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征集方法中隐秘重要现实或许假造严峻虚伪内容,发行股票或许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峻或许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不合法征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分金,并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
在实践中应留意差异本罪与诈骗罪的边界
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为特别主体,即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企业;而诈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要是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打着公司的旗帜,虚拟公司或许冒充其他公司施行的。
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主要是通过制造虚伪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征集方法来诈骗别人,而发行股票和债券往往是通过有关部门同意的;诈骗罪发行股票、债券是不合法的,未经有关部门同意的,所谓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征集方法纯属假造虚拟的。
3、两罪片面上都是成心的,但成心内容和违法意图是不同的,诈骗罪的意图是不合法占有别人资产,而非通过制造虚伪的文件来发行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征集资金。
4、客体也是不同的,诈骗罪侵略是公私产业所有权,而本罪主要是侵略了证券发行的办理次序。
本罪与集资诈骗罪的边界
本罪与集资诈骗罪都施行了诈骗别人的行为,但二者的差异是显着的,表现在:
(1)违法主体不同。
本罪主体为特别主体:即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企业;而集资诈骗罪的主体则为一般主体,主要是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打着公司的旗帜,虚拟公司、企业或冒充公司、企业施行的。
(2)片面方面不同。
两罪虽然在片面上均为成心,但其内容和意图有所不同。本罪有虚伪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的成心和不合法征集资金的意图,而不合法征集资金是因为筹建公司、企业或公司、企业自身的事务开展,不具有不合法占有的意图;而集资诈骗罪则有不合法占有别人产业的意图。即行为人具有将不合法集合的资金据为己有的意图。
(3)侵略的客体不同。
本罪侵略的是股东、债务人及社会大众的利益和国家的证券市场办理制度;而集资诈骗罪侵略的是公私产业所有权和国家金融办理制度。
(4)客观方面不同。
本罪是违背公司法的规则,是在公司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发行债券的领域内违法,即以虚伪方法制造虚伪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发行方法来诈骗别人,发行股票、债券一般是通过有关部门批阅后进行的;而集资诈骗罪能够采纳多种方法,其行为人发行股票、债券是未经有关部门同意而不合法发行的。
本罪与 私行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的边界
私行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是指未经公司法规则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私行发行股票或许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峻或许有其他严峻情节的行为。两罪的一起点在于都违背公司法的规则,都侵略了国家对证券市场的办理制度以及投资者、股东、社会大众和债务人的利益、片面上也都出于成心,但两罪仍有显着差异,表现在:
(1)主体不同。
本罪主体为特别主体,即公司发起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企业;而私行发行股票、债券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到达 刑事责任年纪 并具有 刑事责任能力 的天然人或单位均可构成该罪主体。
(2)客观方面不同。
本罪过为人是以制造虚伪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发行方法而且一般是通过主管部门同意而发行股票、债券;而私行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是未经同意而发行股票、债券,即行为人发行股票、债券的行为在程序上不合法,自身不具有制造虚伪募资文件的诈骗性、着重的是未经批阅的私行发行股票、债券行为。假如行为人既施行了私行发行股票、债券行为,又选用制造虚伪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征集方法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的,对此,应从其间一罪从重处分,不实行数罪并罚。
处分
1、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不合法征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2、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分金,并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
诈骗发行股票、债券罪 是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征集方法中隐秘重要现实或许假造严峻虚伪内容,发行股票或许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峻或许有其他严峻情节的行为。
客体要件
本罪侵略的客体是杂乱客体,即国家对证券市场的 办理制度 以及投资者(即股东、债务人和大众)的合法权益。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有必要具有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征集方法中隐秘重要现实或许假造严峻虚伪内容,发行股票或许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峻或许有其他严峻情节的行为。
1、行为人有必要施行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征集方法中隐秘重要现实或许假造严峻虚伪内容的行为。
2、行为人有必要施行了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假如行为人仅是制造了虚伪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征集方法,而未施行发行股票或许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不构本钱罪。有必要是既制造了虚伪的上述文件,且已发行了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的才构本钱罪。
3、行为人制造虚伪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债券征集方法发行股票或许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有必要到达必定的严峻程度,即到达“数额巨大、后果严峻或许有其他严峻情节的”,才构成违法。
依据司法实践,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追诉:(1)发行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2)假造政府公函、有用证明文件或许相关凭据、单据的; (3)股民、债务人要求清退,无正当理由不予清退的;(4)使用不合法征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5)搬运或许隐秘所征集资金的;(6)形成恶劣影响的。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主要是单位。天然人在必定条件下也能成为违法的主体。
片面要件
本罪在片面上只能依成心构成,过错不构本钱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所制造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债券征集方法等不是对本公司情况或本次股票、债券发行情况的实在、精确、完好反映,依然积极为之者。因此本罪过为人的罪过本质是诈欺募股或诈欺发行债券。
刑法法条
第一百六十条 【诈骗发行股票、债券罪】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征集方法中隐秘重要现实或许假造严峻虚伪内容,发行股票或许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峻或许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不合法征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分金,并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
在实践中应留意差异本罪与诈骗罪的边界
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为特别主体,即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企业;而诈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要是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打着公司的旗帜,虚拟公司或许冒充其他公司施行的。
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主要是通过制造虚伪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征集方法来诈骗别人,而发行股票和债券往往是通过有关部门同意的;诈骗罪发行股票、债券是不合法的,未经有关部门同意的,所谓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征集方法纯属假造虚拟的。
3、两罪片面上都是成心的,但成心内容和违法意图是不同的,诈骗罪的意图是不合法占有别人资产,而非通过制造虚伪的文件来发行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征集资金。
4、客体也是不同的,诈骗罪侵略是公私产业所有权,而本罪主要是侵略了证券发行的办理次序。
本罪与集资诈骗罪的边界
本罪与集资诈骗罪都施行了诈骗别人的行为,但二者的差异是显着的,表现在:
(1)违法主体不同。
本罪主体为特别主体:即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企业;而集资诈骗罪的主体则为一般主体,主要是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打着公司的旗帜,虚拟公司、企业或冒充公司、企业施行的。
(2)片面方面不同。
两罪虽然在片面上均为成心,但其内容和意图有所不同。本罪有虚伪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的成心和不合法征集资金的意图,而不合法征集资金是因为筹建公司、企业或公司、企业自身的事务开展,不具有不合法占有的意图;而集资诈骗罪则有不合法占有别人产业的意图。即行为人具有将不合法集合的资金据为己有的意图。
(3)侵略的客体不同。
本罪侵略的是股东、债务人及社会大众的利益和国家的证券市场办理制度;而集资诈骗罪侵略的是公私产业所有权和国家金融办理制度。
(4)客观方面不同。
本罪是违背公司法的规则,是在公司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发行债券的领域内违法,即以虚伪方法制造虚伪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发行方法来诈骗别人,发行股票、债券一般是通过有关部门批阅后进行的;而集资诈骗罪能够采纳多种方法,其行为人发行股票、债券是未经有关部门同意而不合法发行的。
本罪与 私行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的边界
私行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是指未经公司法规则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私行发行股票或许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峻或许有其他严峻情节的行为。两罪的一起点在于都违背公司法的规则,都侵略了国家对证券市场的办理制度以及投资者、股东、社会大众和债务人的利益、片面上也都出于成心,但两罪仍有显着差异,表现在:
(1)主体不同。
本罪主体为特别主体,即公司发起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企业;而私行发行股票、债券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到达 刑事责任年纪 并具有 刑事责任能力 的天然人或单位均可构成该罪主体。
(2)客观方面不同。
本罪过为人是以制造虚伪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发行方法而且一般是通过主管部门同意而发行股票、债券;而私行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是未经同意而发行股票、债券,即行为人发行股票、债券的行为在程序上不合法,自身不具有制造虚伪募资文件的诈骗性、着重的是未经批阅的私行发行股票、债券行为。假如行为人既施行了私行发行股票、债券行为,又选用制造虚伪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征集方法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的,对此,应从其间一罪从重处分,不实行数罪并罚。
处分
1、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不合法征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2、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分金,并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