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贸有限公司诉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4 13:06某工贸有限公司诉某稳妥股份有限公司产业稳妥合同纠纷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3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倩慈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颛盛路316-318号。
法定代表人黄开树,该公司司理。
托付代理人凌凌,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群众稳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汉口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杨国平,该公司董事长。
托付代理人车连生,该公司职工。
托付代理人汪灏,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上海倩慈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倩慈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群众稳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众稳妥”)产业稳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30日作出的(2005)黄民二(商)初字第3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
一、2003年5月,倩慈公司(甲方)与余金泉(乙方)签定《车辆挂靠协议书》一份,约好乙方将自有产权车辆(车牌号为沪AG2936、沪A3250挂)挂靠于甲方从事货物运输,乙方每月交纳管理费人民币300元;车辆挂靠期间养路费、稳妥费等由乙方自傲,甲方为乙方代理有关手续;乙方须安全行车,一旦发作交通事端,乙方应立即报警和告诉甲方;协议有效期三年。上述挂靠的拖挂车以倩慈公司的名义获得机动车行驶证,并以行驶证车主倩慈公司名义向稳妥公司投保。
二、2003年5月6日,群众稳妥向倩慈公司签发拖、挂车《机动车辆稳妥单》各一份,两份保单均载明车主为倩慈公司,稳妥产品为一般机动车辆稳妥(企事业自用),稳妥期限自2003年5月28日零时至2004年5月27 日二十四时。其间沪AG2936拖车保单还载明,投保的险种为车辆丢失险、第三者职责险、车上人员险(驾驶员)和不计免陪特约险。两张保单的第三者职责险的稳妥金额均为人民币50万元,倩慈公司交纳了相应的保费。保单明示奉告用黑体字载明本合同要件所附凭据包含:投保单复印件、保单正本、条款、保费发票和稳妥证。保单背附的《机动车辆稳妥奉告书》第三条特别提示部分载明:请仔细阅览投稳妥别所对应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职责革除部分和稳妥合同收效、修改、停止及革除部分的内容。若发现遗缺、过失和遗漏,请及时与本公司联络。稳妥条款总则第五条稳妥合同的收效、修改、停止及革除第(一)款规则:订立本稳妥合同时,投保人关于所填写的投保单及稳妥人的书面问询,均应照实奉告。投保人成心隐瞒事实,不实行照实奉告职责,足以影响稳妥人是否赞同承保或许进步稳妥费率的,稳妥人有权革除稳妥合同。投保人成心不实行照实奉告职责的,稳妥人关于稳妥合同革除前发作的稳妥事端,不承当补偿职责,并不交还稳妥费。第七条职责革除第(一)款规则:下列情况下,不管任何原因形成稳妥车辆的丢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补偿职责,稳妥人均不担任补偿:……5、稳妥车辆属非营业性而出租给别人运用或收取酬劳载客载货……;第(二)款规则:稳妥车辆运用人有下列景象之一者所形成的稳妥车辆的丢失或许第三者的经济补偿职责,稳妥人均不担任补偿:……4、闯祸逃逸及逃逸闯祸;5、因为运用未做好保护保养作业的稳妥车辆、运用未经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稳妥车辆、运用违背《路途交通管理条例》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规则的稳妥车辆,形成安全功能下降、危险程度添加,并与稳妥事端的发作有必定、直接关系的……;第三者职责险条款第一条稳妥职责规则:稳妥车辆运用人在运用稳妥车辆过程中,发作意外事端,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产业的直接毁损,依法应当由被稳妥人付出的补偿金额,稳妥人依照《路途交通事端处理方法》和稳妥合同的规则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