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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耕地保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4 12:35
相关法条:
第十六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认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造用地规模内,为施行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犁地,以及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认的城市建造用地规模外的动力、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造项目占用犁地的,分别由市、县人民政府、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和建造单位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则担任开垦犁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许开垦的犁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则交纳犁地开垦费。
第十七条 制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认的制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认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认土地运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同意权的人民政府同意。
一次性开发未确认土地运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600公顷以下的,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则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开发600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同意。
开发未确认土地运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许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同意,能够确认给开发单位或许个人长期运用,运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越50年。
第十八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乡村团体经济安排拟定土地收拾计划,并安排施行。
当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纳办法,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推动土地收拾。土地收拾新增犁地面积的百分之六十能够用作折抵建造占用犁地的补偿目标。
土地收拾所需费用,依照谁获益谁担负的准则,由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和土地运用者一起承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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