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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程序期间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2 01:03
行政复议的程序是怎样的?受理期限及对应的事项是什么?以下将做一个简略的介绍。详细能够参照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施行法令等相关法规。
5日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请求后,应在五日内进行检查。
7日
——请求人关于契合《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规则的详细行政行为,可向发生地的县级当地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请求,该县级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请求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奉告请求人。
——行政复议机关担任法制作业的安排应当自行政复议请求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请求书副本或许行政复议请求笔录复印件发送被请求人。
10日
——被请求人应当自收到请求书副本或许请求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最初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根据、根据和其他有关资料。
15日
——法律法规规则请求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请求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议不予受理或许受理后超越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能够自收到不予受理决议书之日起或许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0日
——请求人在请求行政复议时,同时提出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则的检查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则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
——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请求人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进行检查时,以为其根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60日
——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以为详细行政行为侵略其合法权益的,能够自知道该详细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请求。(可是法律规则的请求期限超越六十日的在外)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请求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议。(法律规则少于六十日的在外。情况复杂,经同意能够延伸,但延伸期限最多不超越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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