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9 14:002001年5月15日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讨论通过,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予以发布实施。
第一条 为盘活土地财物,标准土地市场,加强土地典当行为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处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处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令、法规和规章的规则,结合我市实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攀枝花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使用权典当挂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担任权典当挂号处理和监督作业。
第四条 土地使用权典当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典当人,将其依法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典当给典当权人作债款担保的行为。
第五条 土地使用权典当时,典当人和典当权人有必要订书面典当合同。土地使用权典当合同经挂号后收效。
土地使用权典当行为的建立、改变和消除应依法处理土地挂号手续。
典当合同不得违反国家法令、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则。
第六条 土地使用权典当挂号有必要以土地使用权挂号为条件,遵从挂号机关共同的准则,即土地使用权典当人有必要凭有用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到原挂号发证的土地处理机关处理典当挂号
异地典当的,须到土地所在地的原土地使用权挂号机关处理典当挂号。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典当权的合法凭据是《土地他项权力证明书》。《国有土地使出用证》、《团体土地所有证》和《团体土地使用证》不作为典当权的法令凭据。
典当权人不得扣押典当土地的土地证书,典当权人扣押的土地证书没有土地典当的法令效力。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建立典当权的,典当人和典当权人应在典当合同签定后15日内,持下列有用证明文件、材料共同到原发证的土地处理部门请求典当挂号:
(一)被典当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土地使用权典当合同;
(三)地价评陈述;
(四)典当人和典当权人的身份证件。
第九条 一方参与请求典当挂号的,有必要持有对方的授权托付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