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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有什么不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0 18:40
一、确保期间与确保债款诉讼时效期间的异同点  
现行《担保法》第15、25、26条对确保期间的设置和效能作了规则“确保合同应当包含以下内容‘确保的期间’”(15条)“一般确保的确保人与债款人未约好确保期间的,确保期间为主债款实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好的确保期间与前款规则的确保期间,债款人未对债款人提起诉讼或许恳求裁定的,确保人革除确保职责;债款人现已提起诉讼或许裁定的,确保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则”(第25条):“连带职责确保的的确保人与债款人未约好确保期间的,债款人有权自主债款实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在合同约好的确保期间和前款规则的确保期间,债款人未要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的,确保人革除确保职责。”  
不难看出,确保期间是指债款人有权向确保人行使权力的限制时刻,其虽与确保诉讼时效期间具有挨近共同的成效,期间的通过能革除确保人的职责,且都有借以催促债款人积极主动行使权力,但其与诉讼时效存在的差异却也是清楚明了的。
详细而言:  
1、确保期间与确保债款诉讼时效期间的客体不同。  
在确保人与债款人的彼此的联系中,确保人对债款人担负的是确保债款,相对应,债款人对确保人享有的确保债款,此债款具有特殊性,确保人在确保合同中所许诺的责任对债款人而言仅仅等待权,并不具有实际的效能。换言之,债款人只需在主债款实行期届满后向确保人发给给付要求时,债款始收效能。而一般债款的恳求权,只需债款实行期限届至,债款人就有实行给付的责任,就发作效能,不以债款人发给给付要求为收效条件。  
确保期间是为确保人利益而设的,众所周知,确保人在确保主债款债款联系中只需责任而无权力,确保期间的价值就在于保持原实际状况,(即债款人不享有实际恳求权),而对否定原实际状况的权力的行使进行期限界定,而这种权力也就称为构成权,它的行使使两边之间构成了实际债款债款联系,使确保债款的恳求权得以建立。  
从本质上来说,笔者认为确保期间针对的是债款人构成权的行使期限。  
一般说来,诉讼时效应从权力人可以行使恳求权时起算,而权力人之可以行使恳求权,从客观上看,有必要权力确受损害;从片面上看,有必要权力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力被损害。所以《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则:“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力被损害时起核算。”我国民法对诉讼时效结果的处理,是使当事人仅损失恳求法院强制维护其权力的可能性,但实体权力自身依然存在,此刻的权力沦为天然债,不在法令强制规模之内。债款人在确保期内要求确保人实行给付后,确保人不实行债款的,进入确保债款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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