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妇女刑事裁定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7 11:36
在社会中妇女在体魄或力气上往往处于弱势,那么在一些遭受侵略的过程中不可以很好地维护自己,猥亵妇女刑事裁决书怎样写呢?听讼网小编将在下文为您回答,供您参阅,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猥亵妇女刑事裁决书
安徽省xxx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原公诉机关安徽省xxx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沈某某,男,1948年2月3日出世,安徽省xxx人,汉族,文盲,农人。2012年10月10日因殴伤别人被枞阳县公安局治安拘留七日。2013年8月15日因涉嫌犯强制猥亵妇女罪被枞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枞阳县人民检察院同意,次日由枞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枞阳县看守所。
指定辩解人xxx,安徽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徽省xxx人民法院审理安徽省xxx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沈某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一案,于2013年11月29日作出(2013)枞刑初字第00148号刑事判定。原审被告人沈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解人的辩解定见后,以为本案现实清楚,决议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完结。
原审法院依据受案登记表、立案决议书、xxx第四人民医院门诊病历、确诊证明书、户籍证明、行政处分决议书;xx县xxx镇xx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等书证;现场勘验查看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现场相片、辨认笔录;法医学人体损害程度判定定见书;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说、被告人供述、视听材料等彼此印证的依据确定:被告人沈某某自2010年开端,在xx县xxx镇凌某甲、岳某某夫妻运营的“文清粮食烘干厂”打工,2012年9月,被告人沈某某与岳某某发作对立后被解雇,后沈某某心存不满。2012年10月10日沈某某到“文清粮食烘干厂”谩骂岳某某,并殴伤凌某甲的父亲凌某丙,因而被枞阳县公安局处以治安拘留七日。2013年以来,沈某某屡次前往岳某某家,谩骂岳某某。2013年8月15日7时许,沈某某途经“文清粮食烘干厂”门前公路时,遇见岳某某,与岳某某发作争持后,二人彼此拉扯,被告人沈某某捉住岳某某头发,将其按倒在公路旁边的草地上,并用拳头击打岳某某腰部,岳某某则捉住沈某某衣服不放。期间,被告人沈某某强行屡次对岳某某双乳进行抓捏。岳某某的老公凌某甲报警后,用手机在现场进行拍照。后xxx派出所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将沈某某摆开并带至派出所。案发后,经判定,岳某某人体损害程度属轻微伤。
原审法院以为,被告人沈某某在与被害人岳某某发作胶葛过程中,违反妇女毅力,强行对岳某某乳房进行摸捏,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依法应予惩办。为维护妇女的品格和声誉,依据被告人沈某某违法的现实、性质、情节以及关于社会的损害程度,案经原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定被告人沈某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沈某某上诉提出其摸捏被害人乳房是为了让被害人松手,并非出于成心,其行为不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
沈某某的辩解人对原判科罪量刑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沈某某属“五保户”,2006年患病后耳朵失聪。沈某某与被害人岳某某一向存在对立,2013年以来,沈某某屡次前往岳某某家,谩骂岳某某。2013年8月15日7时许,沈某某途经被害人岳某某开办的“文清粮食烘干厂”门前公路时,遇见岳某某并与其发作争持,后二人彼此拉扯,沈某某捉住岳某某头发,将其按倒在公路旁边的草地上,用拳头击打岳某某腰部,岳某某遂捉住沈某某衣服不放。期间沈某某强行屡次对岳某某双乳进行抓捏。岳某某的老公凌某甲用手机在现场进行拍照并报警。后陈瑶湖派出所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将沈某某摆开并带至派出所。经判定,岳某某人体损害程度属轻微伤。
确定上述现实的依据有:
1、枞阳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议书;枞阳县第四人民医院门诊病历、确诊证明书;被告人归案通过;户籍证明;枞阳县公安局行政处分决议书;xxx县xxx镇青山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等书证;
2、视听材料;
3、xx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害程度判定定见书;
4、现场勘验查看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现场相片、辨认笔录;
5、被害人岳某某的陈说;
6、证人凌某甲、周某某、叶某某、汪某某、凌某乙的证言;
7、上诉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以上依据,均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查验现实,本院予以承认。
本院以为,上诉人沈某某在与被害人岳某某发作胶葛过程中,违反妇女毅力,屡次强行对岳某某乳房进行摸捏,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依法应予惩办。关于上诉人沈某某提出其摸捏岳某某乳房是为了让岳某某松手,并非成心而为的上诉理由,经查,沈某某在与被害人发作胶葛并彼此拉扯过程中强行屡次对岳某某的双乳进行抓捏,该现实有被害人的陈说、证人凌某甲等人的证言及手机视频材料等依据彼此印证,沈某某在公安机关也招认其摸捏被害人双乳是为了找高兴和找影响,故上诉人沈某某的该节上诉理由与本院查明的现实不符,不予采信。原判已归纳考虑沈某某的违法现实、性质、情节以及关于社会的损害程度等情节并酌情从轻处分。综上,原判确定现实清楚,依据的确、充沛,科罪精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裄定,裁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决为终审裁厚。
审 判 长 xxx
审 判 员 xx
署理审判员 xxx
二Ο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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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妇女刑事裁决书
安徽省xxx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原公诉机关安徽省xxx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沈某某,男,1948年2月3日出世,安徽省xxx人,汉族,文盲,农人。2012年10月10日因殴伤别人被枞阳县公安局治安拘留七日。2013年8月15日因涉嫌犯强制猥亵妇女罪被枞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枞阳县人民检察院同意,次日由枞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枞阳县看守所。
指定辩解人xxx,安徽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徽省xxx人民法院审理安徽省xxx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沈某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一案,于2013年11月29日作出(2013)枞刑初字第00148号刑事判定。原审被告人沈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解人的辩解定见后,以为本案现实清楚,决议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完结。
原审法院依据受案登记表、立案决议书、xxx第四人民医院门诊病历、确诊证明书、户籍证明、行政处分决议书;xx县xxx镇xx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等书证;现场勘验查看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现场相片、辨认笔录;法医学人体损害程度判定定见书;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说、被告人供述、视听材料等彼此印证的依据确定:被告人沈某某自2010年开端,在xx县xxx镇凌某甲、岳某某夫妻运营的“文清粮食烘干厂”打工,2012年9月,被告人沈某某与岳某某发作对立后被解雇,后沈某某心存不满。2012年10月10日沈某某到“文清粮食烘干厂”谩骂岳某某,并殴伤凌某甲的父亲凌某丙,因而被枞阳县公安局处以治安拘留七日。2013年以来,沈某某屡次前往岳某某家,谩骂岳某某。2013年8月15日7时许,沈某某途经“文清粮食烘干厂”门前公路时,遇见岳某某,与岳某某发作争持后,二人彼此拉扯,被告人沈某某捉住岳某某头发,将其按倒在公路旁边的草地上,并用拳头击打岳某某腰部,岳某某则捉住沈某某衣服不放。期间,被告人沈某某强行屡次对岳某某双乳进行抓捏。岳某某的老公凌某甲报警后,用手机在现场进行拍照。后xxx派出所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将沈某某摆开并带至派出所。案发后,经判定,岳某某人体损害程度属轻微伤。
原审法院以为,被告人沈某某在与被害人岳某某发作胶葛过程中,违反妇女毅力,强行对岳某某乳房进行摸捏,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依法应予惩办。为维护妇女的品格和声誉,依据被告人沈某某违法的现实、性质、情节以及关于社会的损害程度,案经原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定被告人沈某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沈某某上诉提出其摸捏被害人乳房是为了让被害人松手,并非出于成心,其行为不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
沈某某的辩解人对原判科罪量刑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沈某某属“五保户”,2006年患病后耳朵失聪。沈某某与被害人岳某某一向存在对立,2013年以来,沈某某屡次前往岳某某家,谩骂岳某某。2013年8月15日7时许,沈某某途经被害人岳某某开办的“文清粮食烘干厂”门前公路时,遇见岳某某并与其发作争持,后二人彼此拉扯,沈某某捉住岳某某头发,将其按倒在公路旁边的草地上,用拳头击打岳某某腰部,岳某某遂捉住沈某某衣服不放。期间沈某某强行屡次对岳某某双乳进行抓捏。岳某某的老公凌某甲用手机在现场进行拍照并报警。后陈瑶湖派出所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将沈某某摆开并带至派出所。经判定,岳某某人体损害程度属轻微伤。
确定上述现实的依据有:
1、枞阳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议书;枞阳县第四人民医院门诊病历、确诊证明书;被告人归案通过;户籍证明;枞阳县公安局行政处分决议书;xxx县xxx镇青山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等书证;
2、视听材料;
3、xx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害程度判定定见书;
4、现场勘验查看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现场相片、辨认笔录;
5、被害人岳某某的陈说;
6、证人凌某甲、周某某、叶某某、汪某某、凌某乙的证言;
7、上诉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以上依据,均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查验现实,本院予以承认。
本院以为,上诉人沈某某在与被害人岳某某发作胶葛过程中,违反妇女毅力,屡次强行对岳某某乳房进行摸捏,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依法应予惩办。关于上诉人沈某某提出其摸捏岳某某乳房是为了让岳某某松手,并非成心而为的上诉理由,经查,沈某某在与被害人发作胶葛并彼此拉扯过程中强行屡次对岳某某的双乳进行抓捏,该现实有被害人的陈说、证人凌某甲等人的证言及手机视频材料等依据彼此印证,沈某某在公安机关也招认其摸捏被害人双乳是为了找高兴和找影响,故上诉人沈某某的该节上诉理由与本院查明的现实不符,不予采信。原判已归纳考虑沈某某的违法现实、性质、情节以及关于社会的损害程度等情节并酌情从轻处分。综上,原判确定现实清楚,依据的确、充沛,科罪精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裄定,裁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决为终审裁厚。
审 判 长 xxx
审 判 员 xx
署理审判员 xxx
二Ο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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