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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2-1-37)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0 06:07
寓居于我国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张某在大陆某法院参加民事诉讼。关于该案,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A.张某与大陆当事人有相等诉讼权力和责任
B.确认应适用台湾地区民事法令的,受案的法院予以适用
C.如张某在大陆,民事诉讼文书能够直接送达
D.如张某在台湾地区地址清晰,能够邮递送达,但必须在送达回证上签收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子法令适用问题的规矩》第二条规矩,台湾地区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参加民事诉讼,与大陆当事人有相等的诉讼权力和责任,其合法权益受法令相等维护。
选项B说法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子法令适用问题的规矩》第一条第一款的规矩,依据法令和司法解释中挑选适用法令的规矩,确认适用台湾地区民事法令的,人民法院予以适用。
选项C说法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矩》第三条第一项规矩,人民法院向住所地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送达民事诉讼文书,能够选用下列方法:(一)受送达人寓居在大陆的,直接送达。
选项D说法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矩》第三条第五项规矩,人民法院向住所地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送达民事诉讼文书,能够选用下列方法:(五)受送达人在台湾地区的地址清晰的,能够邮递送达。该法第五条第一款规矩,选用本规矩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方法送达的,应当附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但在邮件回执上签收的,视为送达,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据此可知,如张某在台湾地区地址清晰,能够邮递送达,不是必须在送达回证上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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