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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纠纷的告知义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5 22:40
【事例】
河南省洛阳市某地产公司为其名下一轿车购买了稳妥,2010年5月3日,该车发作焚烧,经判定,起火原因是中心储物盒后部点烟器长期发热点燃周围可燃物。该地产公司要求稳妥公司理赔,稳妥公司以不属于赔付规模为由拒赔,所以地产公司将稳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承当修车费用27193元。诉讼中,原告提交稳妥公司业务员王某证言1份,证明被告未向原告送达稳妥条款及奉告稳妥规模、免赔事由等。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对稳妥的规模及免赔事由,被告没有满足依据证明已对原告实行了奉告及提示留意职责,应承当相应职责,遂判定支撑原告的诉请。宣判后,两边均未提起上诉,判定已发作法律效力。
本案是近年来稳妥合同纠纷中较为典型的事例之一。原告向被告投保,被告受理后两边构成稳妥合同联系,应当依照各自的权利职责实行合同,可是因为稳妥公司是规矩的制定者,在缔结合同中把握的信息和逻辑思考上处于优势位置,因而法律规定了稳妥公司说明稳妥条款内容以及扩张危险的职责。在稳妥公司不充分实行有关职责时,从维护对方当事人的视点动身,应当要求稳妥公司承当相应的危险和职责。
【剖析】
本案中,被告在与原告处理的稳妥业务过程中,无依据证明向原告奉告了稳妥的规模、免陪率、免责条款以及弥补救助途径等,其在未向原告送达稳妥条款的情况下,很简略让原告得出过错的知道以及对危险评价的忽视。那么当此类事端发作之后,原告就难以依照把握的信息和相关操作规程取得其原先的逻辑判别所得出的稳妥预期,这个危险由投保者承当显着不公。
在案子审理中,有一种定见以为稳妥公司承当职责确属无误,可是职责承当应当依照免赔比率扣除相应的数额。其理由是在通用条款中,不管投保人在何种景象以及何种条件下都无法修正定制条款,该条款内容的实践知情与否都不会对通用条款的适用发生本质影响,即便是稳妥公司也无法修正。可是笔者以为,稳妥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本身包含了投保人对未来危险的猜测和评价,是投保人为了将危险下降到最小化的技术手法和部分补救办法。同理,投保人在不知道稳妥条款以及在把握优势信息和负有解说职责的稳妥公司未释明的情况下,很简略对稳妥公司的稳妥行为发生过高的预期、对相关留意行为的放松及其他弥补办法的抛弃。简略来说便是下降投保人对本身行为的留意程度,对其他弥补手法也进行了必定的减缩。而这个过错的知道来源于稳妥公司未实行相关奉告释明职责,其职责当然应由未实行职责的稳妥公司承当。
综上,根据我国稳妥法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本案中,稳妥公司应承当悉数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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