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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易主后保险责任该有谁来承担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9 23:05

案 情
2014年3月30日,原告山东省冠县桑阿镇南油坊村委会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稳妥股份有限公司莘县支公司签定车辆稳妥合同,将车牌号为鲁P36726的长安奥拓微型轿车一辆在被告处投保,被告为该车承保了机动车丢失险、车上人员职责险等险种,稳妥期间一年。2014年5月22日,该车辆在车管所进行了转让挂号,车牌号改变为鲁P48083。2014年8月18日,该车发作交通事端,致车辆损坏,评价丢失14104元,经交警部门确定,该车辆承当事端的悉数职责。后被告将原稳妥单中的车牌号码鲁P36726改变挂号为鲁P48083,并给付原告稳妥单一份。原告提出理赔恳求后,被告以出险时被稳妥车辆号牌已过户,未向公司书面请求处理修改手续为由,不予赔付。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按稳妥合同约好补偿稳妥金额34104元。
裁 决
合议庭以为,被稳妥人购买了机动车归纳险,两边即构成稳妥合同联系,程序合法有用,应受法令维护,故两边应按稳妥条款享用权力,承当义务。被稳妥车辆在稳妥期内发作稳妥事端,形成了车辆丢失,稳妥公司应承当稳妥职责。经法院掌管调停,原、被告自愿达成协议: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车上人员职责险2万元、机动车丢失1万元,合计3万元。
评 析
本案的焦点是被稳妥车辆改变号牌转让别人,未向稳妥公司处理修改挂号手续,稳妥公司是否担责,触及稳妥法晦气解说准则的法令适用问题。稳妥法第三十条规则,选用稳妥人供给的格局条款缔结的稳妥合同,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照一般了解予以解说,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说的,人民法院或许裁定组织应当作出有利于被稳妥人和受益人的解说。
《稳妥条款》第四条规则:“稳妥期间内,被稳妥人或其答应的合法驾驶人,在运用被稳妥机动车过程中,形成机动车丢失的,稳妥人依照合同约好补偿。稳妥车辆在稳妥期内发作稳妥事端,稳妥人应按合同补偿。”一起,《稳妥条款》第九条又作了“被稳妥机动车转让别人,未向稳妥人处理修改手续,稳妥人不担任补偿”的规则,这一免责条款其实是与第四条的规则相对立的。《稳妥条款》第四条的补偿条件,将车辆实践操控人界定为“被稳妥人或其答应的合法驾驶人”,可见,车辆运用人或所有人的改变与稳妥补偿的约束条件并不对立。虽然车辆改变号牌、转让别人,但稳妥合同的要件即合同标的及合同主体、稳妥职责均未改变,“稳妥修改手续”处理与否,并不当然加剧稳妥人的职责,因而,被稳妥人仍应享有合同约好的有关权力。车辆投保时,稳妥人未将车辆所有人归入严厉的检查规模,而在车辆转让问题上设定“处理修改手续”,规则免责条款,这彻底与被稳妥人签定合同的实在意思相悖。根据稳妥法晦气解说准则,法院应作出对稳妥人晦气的解说,充沛保证被稳妥人的利益。
别的,将于2009年10月1日施行的新稳妥法作出了“标的物转让,稳妥利益随之转让”的规则,本质是对“未处理稳妥修改手续”这一免责事由的否定。在新稳妥法施行前,法院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准则和稳妥法晦气解说准则,依法维护被稳妥人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第三十条
选用稳妥人供给的格局条款缔结的稳妥合同,稳妥人与投保人、被稳妥人或许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依照一般了解予以解说。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说的,人民法院或许裁定组织应当作出有利于被稳妥人和受益人的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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