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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银行按揭住房拍卖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实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6 11:23

【案情】
黄某与陈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胶葛一案,经法院判定由陈某补偿黄某各项经济损失142346元。判定收效后,陈某未自觉实行法律责任,陈某向法院请求强制实行。案子进入实行程序后,经法院依法查明被实行人陈某在郴州市购了一套面积120m2左右的商品房一套,价值约48万元,但该房子陈某付出首付款后,在银行按揭告贷了20万元。而案子实行过程中,并未发现被实行人陈某有其他可供实行的产业,为保证请求实行人黄某利益的完成,法院依法查封了被实行人陈某的该套按揭房产。法院查封了该处房产后,权利人的利益仍是未终究完成。
【争议】
关于该房是否能实行拍卖、怎么拍卖两边当事人有不同的定见,陈某以为该房产已在银行办理了典当,人民法院不该拍卖。而请求人黄某以为李某不活跃实行责任,该寓居的房子已是陈某的产业,要求法院拍卖该房产来清偿债务。
【分析】
本实行案子不只触及两边的当事人还触及到第三方典当权人。笔者以为,应该要对该房产进行拍卖。
榜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则:被实行人未按实行告诉实行法律文书确认的责任,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住、拍卖、变卖被实行人应当实行责任部分的产业。但应当保存被实行人及其所抚育家族的日子必需品。因而,对被实行人一切的住宅,人民法院能够施行查封。
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实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则(试行)》第40条的规则:“人民法院对被实行人一切的其他人享有典当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产业,能够采纳查封、扣押办法。产业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典当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请求实行人的债务。”一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实行中查封、扣押、冻住产业的规则》第六条的规则:“对被实行人及其所抚养家族日子所必需的寓居房子,人民法院能够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许抵债。”。该案中,被实行人在其老家还有住宅并不属仅有房子,能够保证被实行人和所抚养家族所必需的寓寓居宅。因而,请求实行人黄某彻底有权要求拍卖或变卖该房子。
第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4日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实行设定典当的房子的规则》中对实行典当房子也有了清晰规则,在法院拍卖按揭房产后,应保证典当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在清偿典当权人告贷后,余额部分用于清偿请求实行人的债务。”该案中,被实行人按揭的房产经评价拍卖后,所得价款应该能够满意典当权人和请求实行人的利益完成。
在日益开展的社会局势下,从准则和程序上清晰能拍卖被实行人银行按揭房产,其活跃意义有:一是增强了实行实践中的可操作性,能有法可依;二是保证了权利人利益能及时完成,冲击了怠于实行法律责任的被实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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