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关于国内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制度研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8 14:22
《世界判决杂志》主编J·沃纳(Jaeque Werner)曾说:无论是国内判决仍是世界判决,没有国内法院的干涉是不能有效地发挥效果的。”这种干涉包含2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指在判决中法院所给予的支撑和帮忙,二是指法院对判决程序的监督及其对判决的司法检查。从理论上剖析,法院的干涉对错常有必要的,各国立法、司法的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本文拟就我国国内判决判决司法检查准则中存在的若干问题作一开始讨论。一、建立国内判决判决司法检查准则的理论根据我国在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判决法》(以下简称《判决法》)的过程中,对是否建立国内判决判决吊销准则有不同的观念。否定论者以为,规矩判决判决吊销程序,实际上形成又裁又审,不契合或裁或审和一裁结局的根本准则。必定论者以为,规矩判决判决吊销程序,契合判决准则自身的需求,契合世界社会发展的趋势,也与世界上大都国家判决的规矩相一致。《判决法》确认了判决判决司法检查准则,其理论根据首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吊销判决判决与不予履行判决判决的检查都发生于判决判决收效后,但两者相同具有差异(1)从检查的方法上看,恳求不予履行判决判决归于被动性程序,只要一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恳求强制履行判决判决,而法院受理的情况下,被恳求的另一方当事人才能够向法院提出不予履行判决判决的恳求。而在恳求吊销判决判决程序中,判决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包含胜诉方)均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恳求,而不以别的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恳求为条件。(2)从司法检查的效果上看,判决组织所在地法院受理吊销判决判决的恳求和判决吊销判决判决的效果具有广泛性,可影响其他法院强制履行判决判决。2.不予履行判决判决准则尚有不足之处,实践中首要表现为:该准则首要保护败诉方的利益,而这种保护不行彻底,假设胜诉方对判决判决成果也不满意,他就无法经过不予履行判决判决程序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对败诉方来说,假如该判决判决不需求强制履行,他也无法推翻不公正的判决。判决判决司法检查准则的意图或许说建立司法检查准则的立法理由在于确保判决的公正性。法院对判决的监督方法,首要表现在2个方面,一是不予履行,二是吊销判决。不予履行的程序,民事诉讼法现已有规矩,规矩恳求吊销判决的程序,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削减工作中的失误。由此可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削减判决失误,即加强对判决一裁结局权力的监督,防止判决权的乱用,是我国建立吊销判决判决准则的主旨。二、国内判决判决司法检查的规模关于应否将实体问题列为司法检查的规模,不同国家的建议存在显着的差异。一是否定。现在,包含美国、法国、瑞典等国家在内的世界上绝大大都国家的法令和判决规矩,尤其是世界商事判决标准都不答应法院对判决判决有无实质性过错进行检查,也不答应当事人以判决判决存在实质性过错作为恳求弥补的理由。二是折衷。有些国家的立法答应当事人以判决判决存在某一方面的实质性过错作为恳求弥补的理由,或是准则上规矩当事人能够以判决判决存在实质性过错作为恳求弥补的理由,但当事人之间事前订有协议扫除法院对存在实质性过错的判决判决进行司法检查的在外,如英国《1996年判决法》。我国《判决法》确立了内外有别的双轨制”,即对国内判决判决和涉外判决判决进行的司法检查的规模不一样,在对涉外判决判决进行司法检查时只触及程序问题,而对国内判决判决进行司法检查时还兼及实体问题。有学者提出:从各国判决立法的发展过程看,法院监督效果的着眼点已从在判决实体上进行监督以保护法令的统一性和公正性转向从判决程序上确保判决的公正进行,从全面干涉转向要点准则的监督。还有学者进一步指出:当事人挑选判决处理争议,最首要的便是等待取得一份结局判决,判决判决的结局性能给当事人带来巨大的潜在利益,它明显比上诉权力为价值而取得判决的结局性是彻底值得的,当事人在挑选判决时更重视功率而不是公正。以上学者观念的相同点是:对立在司法检查中兼及实体性的内容,或以世界发展趋势为根据,或以判决结局性的优越性为立足点。可是法令的庄严首要关键在于它的公正,即秉公执法。对一份现已做出的过错的判决判决,本着违法必究”的法制精力,就应当去纠正,至于它是由于判决过程中违背判决规矩,或许是由于在确定现实或适用法令方面犯错,其对当事人利益的损害都是相同的,均不会影响进行纠正的必要性。不能由于判决的及时性和结局性,而疏忽判决的公正性,即比照功率”与公正”这二个法令的根本价值,公正”应是更为重要的。我国《判决法》以及英国《1996年判决法》,都把公正”或公正”一词置于及时”或防止延迟”之前,作为判决立法或判决判决的首要主旨和榜首要求,这便是上述立法主旨或根本法理的最新证明。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