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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5 06:2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世界商业告贷的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处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世界商业告贷系指境内组织向我国境外的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企业、个人和在我国境内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及其他外资、合资金融组织筹借,并以外国钱银承当的契约性归还责任的告贷。包含:一般的外汇商业告贷、买方信贷、三来一补项下的外汇告贷、世界金融租
赁项下的外汇告贷及其他方式的外汇告贷。
对外借用世界商业告贷的境内组织仅限于:
一、经国家外汇处理局同意,运营境外告贷事务的金融组织;
二、经同意的工贸企业或企业集团。
第三条 我国人民银行是世界商业告贷的批阅机关。我国人民银行授权国家外汇处理局及其分局详细担任对世界商业告贷的批阅、监督和处理。
第二章 中长期世界商业告贷
第四条 中长期世界商业告贷系指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的世界商业告贷。
第五条 境内组织借用中长期世界商业告贷有必要列入国家利用外资方案。
第六条 中长期世界商业告贷应用于引入先进技术设备,进步创汇才能,并契合国家利用外资方针。
第七条 境内组织借用中长期世界商业告贷须向国家外汇处理局请求。未经同意,对外签定的告贷协议不能收效,外汇处理部门不予处理外债挂号,银行不得为其开立外汇帐户,告贷本息禁绝汇出。
第八条 全国性金融组织对外告贷,由国家外汇处理局批阅。区域性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金融组织对外告贷,由所在地外汇处理分局审阅,报国家外汇处理局批阅,但全国性、区域性银行分行须经其总行授权,方可按此程序报批。
第九条 境内组织请求对外告贷,需向外汇处理部门提出请求,并供给以下悉数或部分证明和资料:
一、对外告贷归入国家利用外资方案的证明文件;
二、告贷项目立项同意文件,包含告贷用处、配套人民币资金执行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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