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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德军“见义勇为”案部份应按交通事故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0 15:42

2004年8月14日下午,成华区圣灯乡公民塘村3组的李女士遭两男人飞车争夺项圈。张德军等人闻讯后开上奇瑞轿车追逐抢匪至三环路龙潭立交桥,在逼停抢匪的摩托车时两车相撞,开摩托车的男人胡远辉当场逝世,摩托车后座男人罗军左腿被截肢。
因为被抢项圈价值未到达“争夺罪”的科罪规范,警方尔后按治安案件进行处理。本年初,成华区有关部门颁发张德军等7人拔刀相助奖。本年5月,罗军及胡远辉家族向成华区公安分局指控张德军,要求追查张的刑事职责,公安分局决议“不予立案”。后罗军和胡远辉的妻子以张德军犯成心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审法院以张德军片面上无成心撞胡远辉所驾的摩托和无因果关系为由不支持自诉人的诉讼恳求。自诉人对一审法院判定不服提出了上诉,此案尚在上诉期间。
本案有公安机关现场勘验笔录证明:两车是先有触摸,然后发作的一死一伤成果。
本案不构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因为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的要件之一应是片面直接成心对不法行为人形成危害。而本案一审法院已确定张德军没有碰击的成心。
以为张德军驾的车与罗军所乘的摩托触摸与这以后发作的一死一伤没有因果关系在道理上难以说清。咱们以为,张德军追逐罗军所乘的车迫使胡远辉驾车高速行驶没有因果关系。即便胡远辉驾车高速行驶时与第三者发作交通事端或翻到路外,咱们也以为与张德军的追逐没有因果关系。可是,如果是与第三者触摸发作交通事端,咱们能以为与第三者没有因果关系吗?明显不能。本案恰恰是因为张德军一起充当了第三者的人物等原因,使人难以认清本案的因果关系。
正因为张德军驾车与胡远辉驾车触摸时没有成心,所以就应按交通事端处理(其实,这是一种偶尔防卫)。这起交通事端的成因有胡远辉驾车高速行驶(不以为与张德的追逐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其相应职责也就由胡远辉或罗军自傲)和张德军违背安全留意职责等。伤者罗军在这起事端中是否有原因尚待查询。三者应根据各自己的差错或原因巨细承当相应的职责。
本案中公安、自诉人及其托付的律师和法院均有一些失误。公安应立交通事端案;自诉人应恳求公安立交通事端案对自己更有利,自诉人托付的律师应主张其当事人这样做,而不宜以张德军犯成心伤害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不宜在判定书中以为“没有因果关系”。
此外,张德军的追逐行为仍有部份是拔刀相助的性质。
罗田县查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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