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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履行地法院有管辖权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30 11:14
在司法实践中,呈现胶葛要进行诉讼的时分首先要承认统辖的法院才干申述,我国规则的统辖的级别统辖、地域统辖、指定统辖等。假如是劳作合同的胶葛,劳务合同实行地法院有统辖权吗?下面由听讼网小编通过事例进行回答。
【案情】
王某是苹果市某区人,2007年至2008年在苹果市某建造有限公司所承建的桃子县祥瑞宝都工程1#至3#楼进行钢筋制造装置作业,该工程项目经理为万某,施工员为尹某,工程结束后,万某和尹某向王某出具了一份薪酬余款证明,即证明苹果市某建造有限公司尚欠王某薪酬12000元,王某以该证明诉至桃子县法院要求苹果市某建造有限公司付出拖欠薪酬,桃子县法院是否有统辖权?
【不合】
劳务合同实行地法院是否具有统辖权?即桃子县法院。
对此存在以下两种不同的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桃子县法院有统辖权,桃子县法院是劳务合同的实行地,合同能够以实行地来承认统辖。
第二种定见以为,桃子县法院没有统辖权,劳务胶葛案件应以被告所在地承认统辖。被告苹果市某建造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苹果市,王某应在苹果市申述。
【分析】
笔者赞同第一种定见,理由如下:
一、根据劳作法学的原理,劳作法令联系与民事法令联系的差异在于,两者的性质、发生的法令根据、前提条件和内容均不相同。劳作联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作者运用劳作能力完结劳作过程中构成的一种社会联系。其主体是承认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有必要是劳作者。民事联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等主体之间就民事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构成的一种经济联系。其主体是不承认的,可能是法人之间的联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联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联系,其内容和表现方式是多样化的。劳作联系两个主体之间不只存在财产联系,并且存在人身联系,即行政从属联系,劳作者在供给劳作过程中还要承受用人单位办理;而劳务联系主体之间不存在从属联系,一方供给劳作成果,另一方付出酬劳;劳作联系中的劳作者除取得酬劳外,还有稳妥、福利待遇等;两者之间习惯的法令不同。劳作联系适用《劳作法》,而民事联系则适用《合同法》;劳作联系用劳作合同来承认,其法定方式是书面的;而民事联系除书面约好以外,还能够有口头和其它方式。
二、该案中,王某与苹果市某建造有限公司现已构成了事实上的劳务合同联系,王某对工程1#至3#楼的钢筋制造装置作业也现已完结,两边的劳务合同实行结束,苹果市某建造有限公司欠王某的薪酬款现现已过该公司作业人员的书面承认,两边对劳务合同联系的存在及薪酬数额均没有贰言,王某与苹果市某建造有限公司是相等主体之间的经济联系,不归于劳作联系,而归于民事联系,民事联系应当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则:“因合同胶葛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许合同实行地人民法院统辖。”桃子县是实践的合同实行地,因而,桃子县法院有统辖权。
综上,笔者以为,劳务合同实行地法院具有统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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