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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怎样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9 17:05
美国斯托里法官从前说过:“专利和版权的维护办法,与任何其他归于法庭争辩的案子类型比较,它们更挨近那种能够被称为法令形而上学的东西,而差异在于,或至少能够说,它们不可捉摸,难以捉摸,有时及少纵即逝的”。斯托里法官的这段话比较形象地道出了知识产权侵权断定的复杂性。在法院受理的各类知识产权胶葛中,知识产权侵权案子占恰当的份额而且审理难度较大,鉴于知识产权侵权理论与传统的民事侵权理论有显着的差异,各地法院对法令的了解、适用以及对知识产权侵权案子的断定,又存有较大的差异,在这种条件下,需求司法实务界在总结各类知识产权侵权案子判例的基础上,探究出知识产权侵权案子断定的规矩,以辅导司法实践。本文的研讨意图在于,在对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比照研讨的条件下,结合审判实践,概括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断定的一同规矩。
一、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概念
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危害别人知识产权的产业权或人身权,应承当民事职责的行为。能够看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界说不同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对此有位美国学者在谈到两者的差异时,曾形象地比方“就像观看拳击竞赛,任何人都能看到拳头打在鼻子上,可是知识产权却与此不同,一会儿很难讲这一拳头打在哪里”。法院曾受理了这样一同商标侵权案,被告与外商签订了一份出口原告驰名商标自行车配件合同,但没有履约,可原告已向法院提申述讼,恳求法院阻止被告侵略原告商标权的行为,终究原告的诉讼恳求得到了法院的认可,这个案子的断定,令许多人隐晦,商标权被危害的成果没有发作,法院怎么能断定侵权建立呢?这个案子被告的行为并不满意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很显着,在这个案子中法院未选用传统民事侵权的理论对被告侵权行为承认。
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归责准则及构成要件
学术界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归责准则的争议较为剧烈,有的学者以为,侵略知识产权行为乃是一般民事侵权行为,其归责准则应适用差错准则;有的学者以为,危害知识产权应选用二元归责准则系统,即由差错准则与差错推定准则一同行使承认侵权职职责务,赋予权力人一选择权,还有的学者以为,危害知识产权的归责准则应适用无差错准则,但触及补偿职责,应考虑危害人的片面要素,适用差错准则。笔者倾向于第三种观念。现在,无差错准则现已在立法中得到表现,比方修汀后的专利法第63条第2款规矩:“为生产运营意图运用或许出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答应而制作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许按照专利办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历的,不承当补偿职责”;修订后的商标法第56条第3款也规矩“出售不知道是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能证明泫产品是自己合法获得的并阐明供给者的,不承当补偿职责”。这两条规矩阐明晰,即便行为片面上是无差错的,在能证明产品的合法来历条件下,不承当补偿职责,可是其仍应承当比方中止出售、毁掉侵权产品等其他的民事侵权职责。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是学者们争议比较多的问题。下面笔者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构成的四个方面,谈谈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
1.关于违法性问题。这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一个重要的构成要件,虽然在学术界不少学者在研讨违法性是否应独登时成为侵权的构成要件,但至少在知识产权侵权范畴,违法性这个要件是必不可少的,大多知识产权法令条文中,都会清晰地罗列侵权行为的种类,比方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官对侵权行为的承认不能超出法令规矩的规模,阐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都是违背法令规矩的行为,这便是违法性作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理论依据。
2.关于危害现实(成果)问题。在一般民事侵权理论侵权的构成中,无论是三要件说、四要件说仍是五要件说,都以为危害现实是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之一,可是现已有不少学者提出,在知识产权侵权构成中,危害现实(成果)现已不再是必需的构成要件,Trips协议第五十条的规矩被以为是这种理论的法令依据。侵权法中有一条“无危害即无补偿”的准则,阐明危害是承当补偿职责的条件,有人以为这便是危害现实为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理论依据,但持这种观念的人混杂了民事职责与补偿职责的差异,究竟民事职责和补偿职责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是上下位的联系,不承当补偿职责并不等于说不承当民事职责,因而在单个(很少的状况)没有危害现实(成果)的知识产权侵权案子,侵权人不承当补偿职责,可是或许会承当比方中止危害、消除风险、毁掉其侵权产品等民事职责。因而,笔者以为,是否具有危害现实(成果)的发作不再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这也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不同点之一。
3.关于因果联系。这是一般民事侵权理论中,民事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但由于有些侵略知识产权的行为并不要求有危害结果,因而只要对形成危害结果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需求承认侵权人所应承当的职责大小时,因果联系的承认才有含义。
4.关于片面要件。上文论述的民事侵权理论中,构成一般侵权行为的要件之一是加害人片面上具有差错,可是,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并不是以片面差错为必备要件。英国版权法第97条第1款规矩,在著作权的侵权诉讼中,假如现实证明被告在侵权时仅仅不知道,也没有理由以为其行为所及之著作享有著作权,原告则不能恳求危害补偿,但并不影响其要求采纳其他的救助方法。德国著作权法第101条第1款规矩,假如侵权行为人既非成心,又无差错,确有归于本法第97、99条依法被下禁令、责令毁掉侵权复制件或移送侵权复制件之人,则在受危害人得到合理补偿的条件下,可革除危害补偿职责。此外我国的专利法第63条第2款、商标法第56条第3款均建立了无差错的侵权职责。从以上的立法例中能够看出,即便行为人是无差错的,也应承当侵权职责,只不过其承当的侵权职责要比有差错的轻,有差错的行为人除承当中止侵权、毁掉侵权产品、消除影响等的侵权职责外往往还要承当危害补偿职责。
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断定的规矩
经过对各类知识产权侵权案子的审理,笔者发现,其间有一同的规矩能够遵从,首要有以下四个规矩:
(一)有用性检查规矩,即自动对权力有用性进行检查
对权力的有用性进行检查是受理一同知识产权侵权案子后法官应当做的榜首项作业,表现了知识产权的权力法定性准则,这就意味着,法官应自动地而不能仅依据对方当事人是否提出抗辩进行检查。权力有用性检查包含两个方面内容:
榜首,对原告是否有权提起侵权诉讼进行检查。应检查原告是否为该项知识产权的权力人或许好坏联系人,不然原告无权提申述讼,应驳回申述。在两人或两人以上共有知识产权时,其间一人或许一部分人向法院提申述讼前,应告诉共有人,假如在申述前未实行告诉责任,法官应告诉共有人,由共有人决议是否作为一同原告参与诉讼。在海尔电器公司诉日普电器公司专利侵权案中,法官发现该案触及的专利权属海尔电器公司和海尔集团公司共有,虽然被告对原告的诉权未提出异议,法官仍是自动地告诉了海尔集团公司,终究海尔集团公司表明抛弃诉讼的权力。在著作权侵权案子中,原告是否为著作的著作权人,有时能成为案子的首要焦点,这时要把握“在没有相反的依据的条件下,在著作上署名的人推定为作者”这一准则。
第二,对权力的效能进行检查。比方检查著作权的内容是否合法、是否在维护期内,侵权行为发作时的专利权是否有用,商标权是否合法存续,种类权等是否有用等等。我国著作权法规矩了违禁著作不受法令维护的准则,在著作权侵权案子中,触及到著作的内容是否违禁,被告往往不做这方面的抗辩,由于一旦认可了著作是违禁的,被告或许要承当必定的法令职责,因而原被告两边都或许逃避这个问题,在这种条件下,法官应自动地检查著作的有用性问题。
(二)权力规模承认的规矩,即以权力的客体为中心承认维护规模
所谓承认维护规模,便是承认知识产权的权力规模,浅显地讲便是权力领地,但凡进入该领地即构成了侵权。关于有形产业来讲,权力规模十分清晰,可是对知识产权来讲权力规模就不像有形产业那样显着,有时乃至是难以判别的。在承认知识产权的维护规模时,应遵从以下三个过程:
榜首,清晰权力客体。便是承认要维护的知识产权是什么,在著作权侵权案子中,原告有必要清晰要求维护的著作,如文字著作应供给书稿、美术著作应供给画稿、口述著作应供给现场录音或许在场人的笔录等,如供给不出,则无法对其著作权进行维护,在现代广告社的著作权侵权案中,原告以为被告抄袭了其广告美术规划风格,法官则以为规划风格是一种创造思维,因没有外在客观的表现形式,无法受著作权法的维护,原告有必要供给出表现了其创造思维的著作,才干进行维护。在商业隐秘侵权案子中,权力人有必要阐明其要求维护商业隐秘的技能信息或运营信息是什么,即隐秘点是什么。但触及专利权、商标权、种类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规划权等需挂号才干发生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承认权力客体的作业要简略些,创造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权力客体的是权力要求书中载明的技能计划;商标权的权力客体是注册的商标标识:种类权维护的客体是经批阅机关颁布的具有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恰当命名的植物种类;集成电路布图规划权的维护客体是经恳求后,由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机关颁布证书所承认的集成电路布图规划;等等。
第二,除掉权力客体中不受维护的部分。这首要表现在著作权、专利权、商业隐秘权等侵权案子中,是指依据原告的恳求或许被告的抗辩,将权力客体中的不受维护的要素去除,以剩下的具有独创性的部分为中心承认维护规模。著作中的不受维护的要素首要是指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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