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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自产货物用于员工福利应该怎样做纳税调整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9 03:07

网友发问:
企业将自产的产品发给员工作为福利,这部分产品应视同出售并交纳增值税。
请问交纳企业所得税时,交税调整项目是否需要对其进行调整?怎么调整?
律师回答:
《企业管帐准则第9 号——员工薪酬》使用攻略规则,企业以其自产产品作为非钱银性福利发放给员工的,应当依据获益目标,依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财物本钱或当期损益,一起承认敷衍员工薪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财物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则,企业将财物移交别人的下列景象,因财物一切权属已发作改动而不归于内部处置财物,应按规则视同出售承认收入。
(三)用于员工奖赏或福利;
第三条规则,企业发作本告诉第二条规则景象时,归于企业克己的财物,应按企业同类财物同期对外出售价格承认出售收入;归于外购的财物,可按购入时的价格承认出售收入。
因而,企业将自产的产品发给员工作为福利,依照《企业管帐准则》规则,应计入本钱费用的员工薪酬金额以公允价值计量,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并按视同出售计缴增值税,产品按本钱结转。该自产产品与企业对外出售产品的收入、本钱承认共同。将自产产品发给员工作为福利,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企业也应按该产品同期对外出售价格承认出售收入,一起承认视同出售本钱,该本钱准予在税前扣除。可见,将自产产品发给员工作为福利,管帐与税法上均须作为收入处理,管帐与税法无差异,企业不需进行交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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