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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的利害关系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2 02:00
所谓口头遗言,指的便是立遗言人在立遗言的时分口述进行遗言的缔结的行为。一般口述遗言会挑选一些无好坏联系人来进行见证,也需求进行必定的录音来作为日后的依据。今日听讼网小编就给我们具体介绍下。
遗言的好坏联系人有哪些
遗言的好坏联系人主要有以下几类:
1、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近亲属,包含爱人、子女、爸爸妈妈、兄弟姐妹、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一起日子的家庭成员;
2、与继承人有民事债款和债款联系的人。
别的需求留意的是,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款人、债款人、一起运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好坏联系,不能作为遗言见证人。
因为口头遗言是在危殆情况下缔结的,因而,假如当事人的危殆情况得到了缓解,应及时用书面的方法把遗言固定下来,不然口头遗言就失效了。可是日子中很多人都不了解这一问题,只能堕入遗言胶葛中。
口头遗言有用的条件
为了削减口头遗言的胶葛,《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则,遗言人在危殆情况下,能够立口头遗言, 口头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殆情况免除后,遗言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方法立遗言的,所立的口头遗言无效。由此可知,口头遗言有必要具有以下几个条件刚才有法令效力:
1、口头遗言只能在危殆情况下“缔结”。法令规则只要在这种情况下立的口头遗言才有法令效力。
2、若“危殆情况免除”而立遗言人没有逝世的,口头遗言即失效。假如处在生命垂危中的立遗言人经抢救而康复了选用其他立遗言的才能的,那么该口头遗言即视为无效,应另用其他的方法立下遗言。
3、口头遗言有必要有“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方为有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则,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言见证人:
(1)无行为才能人、约束行为才能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好坏联系的人。
以上便是小编给我们介绍的一些关于口头遗言的好坏联系人的介绍了。尽管口头遗言是比较受人欢迎的一种比较简单的遗言,可是它的缔结必定要遵从法令的规则才是受法令保护的。我们还有什么不明白的话能够来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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