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一般由什么地域的公安机关管辖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3 18:20
《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子程序规则》第15条规则:“刑事案子由违法地的公安机关统辖。假如由违法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统辖更为适合的,能够由违法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统辖。”刑事案子由违法地的公安机关担任立案侦查,有利于搜集和核实依据,查明有关案子状况,及时捕获违法嫌疑人,破获刑事案子。可是,有的刑事案子假如由违法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统辖更为适合的,也能够由违法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统辖。
所谓“更为适合”是指:
(1)违法嫌疑人流窜作案,首要违法地难以确定,而居住地大众更为了解其违法状况的。
(2)违法嫌疑人在居住地民愤很大,当地大众强烈要求在居住地进行审判的。
(3)可能对违法嫌疑人判处控制或许适用缓刑,应当在违法嫌疑人居住地监督、调查的。
所谓违法地,不能简略地理解为违法行为发生地,它还包含违法行为准备地、违法行为施行地、违法成果发生地、销赃地等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全部场所。所谓居住地,是指违法嫌疑人户籍所在地。
所谓“更为适合”是指:
(1)违法嫌疑人流窜作案,首要违法地难以确定,而居住地大众更为了解其违法状况的。
(2)违法嫌疑人在居住地民愤很大,当地大众强烈要求在居住地进行审判的。
(3)可能对违法嫌疑人判处控制或许适用缓刑,应当在违法嫌疑人居住地监督、调查的。
所谓违法地,不能简略地理解为违法行为发生地,它还包含违法行为准备地、违法行为施行地、违法成果发生地、销赃地等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全部场所。所谓居住地,是指违法嫌疑人户籍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