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险公司船舶保险合同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7 02:46原告:某航运公司
被告:某稳妥公司
1992年3月,航运公司与稳妥公司签定一份船只稳妥合同,约好:稳妥公司承保航运公司“红旗帜”轮船的全损险;稳妥期限为一年,自1992年3月6日至1993年3月5日;稳妥费3000元分两次交纳;1992年8月6日交纳2000元,1993年1月6日交纳1000元。合同签定后,航运公司如期交纳了榜首部分稳妥费2000元,但第二部分稳妥费1000元,稳妥公司屡次催要,航运公司迟迟未交。1993年2月10日夜,航运公司“红旗帜”轮船在海上触礁淹没。2月12日,航运公司派人到稳妥公司交纳第二部分稳妥费1000元并要求稳妥公司补偿“红旗帜”轮船淹没的丢失。稳妥公司以为,依据《产业稳妥合同法令》第12条规则,投保方不如期交纳稳妥费,稳妥方可依据状况要求拒付稳妥费及其利息或停止合同。稳妥公司拒收稳妥费标明,稳妥公司已单独停止该全损险稳妥合同。故稳妥公司不负补偿职责。航运公司遂诉至法院。
法院以为,航运公司与稳妥公司签定的合同有用。“红旗帜”船触礁淹没归于合同中规则的承保风险,出险在稳妥期内,稳妥公司应承当补偿职责,付出稳妥金。至于航运公司未如期交纳稳妥费,归于违约行为,应承当违约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