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的劳动者称为未成年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8 09:50
依据《未成年特别维护规则》第2条的规则: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作者。未成年工的特别维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成长发育期的特色,以及承受义务教育的需求,采纳的特别劳作维护措施。
补充规则:
关于颁布《未成年工特别维护规则》的告诉
劳部发〔1994〕4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作(劳作人事)厅(局),计划单列市劳作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的有关规则,我部拟定了《未成年工特别维护规则》,现予以颁布,请按照履行,并将履行中的状况和问题及时反映给我部。
未成年工特别维护规则
榜首条为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其在生产劳作中的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的有关规则,拟定本规则。
第二条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作者。
未成年工的特别维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成长发育期的特色,以及承受义务教育的需求,采纳的特别劳作维护措施。
第三条用人单位不得组织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规模的劳作:
(一)《生产性粉尘作业损害程度分级》国家规范中榜首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规范中榜首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规范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规范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五)《高温作业分级》国家规范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国家规范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七)《膂力劳作强度分级》国家规范中第四级膂力劳作强度的作业;
(八)矿山井下及矿山地上采石作业;
(九)森林业中的砍木、放逐及守林作业;
(十)作业场所触摸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十二)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十三)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含世居高原者);
(十四)接连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越二十公斤,连续负重每次超越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十五)运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十六)作业中需求长期坚持垂头、折腰、上举、下蹲等逼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
(十七)锅炉司炉。
第四条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点(非残疾型)时,用人单位不得组织其从事以下规模的劳作:
(一)《高处作业分级》国家规范中榜首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国家规范中第二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三)《高温作业分级》国家规范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四)《膂力劳作强度分级》国家规范中第三级以上膂力劳作强度的作业;
(五)触摸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
第五条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点(非残疾型)的未成年工,是指有以下一种或一种以上状况者:
(一)心血管体系
1.先天性心脏病;
2.克山病;
3.缩短期或舒张期二级以上心脏杂音。
(二)呼吸体系
1.中度以上气管炎或支气管哮喘;
2.呼吸音显着削弱;
3.各类结核病;
4.体弱儿,呼吸道重复感染者。
(三)消化体系
1.各类肝炎;
2.肝、脾肿大;
3.胃、十二指肠溃疡;
4.各种消化道疝。
(四)泌尿体系
1.急、慢性肾炎;
2.泌尿系感染。
(五)内分泌体系
1.甲状腺机能亢进;
2.中度以上糖尿病。
(六)精力神经体系
1.智力显着低下;
2.精力郁闷或暴烈。
(七)肌肉、骨骼运动体系
1.身高和体重低于同龄人规范;
2.一个及一个以上肢体存在显着功能障碍;
3.躯干四分之一以上部位活动受限,包含强直或不能旋转。
(八)其他
1.结核性胸膜炎;
2.各类重度关节炎;
3.血吸虫病;
4.严峻贫血,其血色素每升低于九十五克(<9.5g/dL)。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时进行健康查看:
(一)组织作业岗位之前;
(二)作业满一年;
(三)年满十八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刻已超越半年。
第七条未成年工的健康查看,应按本规则所附《未成年工健康查看表》列出的项目进行。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依据未成年工的健康查看成果组织其从事合适的劳作,对不能担任原劳作岗位的,应依据医务部分的证明,予以减轻劳作量或组织其他劳作。
第九条对未成年工的运用和特别维护实施挂号准则。
(一)用人单位接收运用未成年工,除契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作行政部分处理挂号。劳作行政部分依据《未成年工健康查看表》、《未成年工挂号表》,核发《未成年工挂号证》。
(二)各级劳作行政部分须按本规则第三、四、五、七条的有关规则,审阅体检状况和拟组织的劳作规模。
(三)未成年工须持《未成年工挂号证》上岗。
(四)《未成年工挂号证》由国务院劳作行政部分一致印制。
第十条未成年工上岗前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工作安全卫生教育、训练;未成年工体检和挂号,由用人单位一致处理和承当费用。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劳作行政部分对用人单位履行本规则的状况进行监督查看,对违犯本规则的行为按照有关法规进行处分。
各级工会组织对本规则的履行状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作行政部分能够依据本规则拟定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本规则自1995年1月1日起实施。
补充规则:
关于颁布《未成年工特别维护规则》的告诉
劳部发〔1994〕4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作(劳作人事)厅(局),计划单列市劳作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的有关规则,我部拟定了《未成年工特别维护规则》,现予以颁布,请按照履行,并将履行中的状况和问题及时反映给我部。
未成年工特别维护规则
榜首条为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其在生产劳作中的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的有关规则,拟定本规则。
第二条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作者。
未成年工的特别维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成长发育期的特色,以及承受义务教育的需求,采纳的特别劳作维护措施。
第三条用人单位不得组织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规模的劳作:
(一)《生产性粉尘作业损害程度分级》国家规范中榜首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规范中榜首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规范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规范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五)《高温作业分级》国家规范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国家规范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七)《膂力劳作强度分级》国家规范中第四级膂力劳作强度的作业;
(八)矿山井下及矿山地上采石作业;
(九)森林业中的砍木、放逐及守林作业;
(十)作业场所触摸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十二)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十三)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含世居高原者);
(十四)接连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越二十公斤,连续负重每次超越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十五)运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十六)作业中需求长期坚持垂头、折腰、上举、下蹲等逼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
(十七)锅炉司炉。
第四条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点(非残疾型)时,用人单位不得组织其从事以下规模的劳作:
(一)《高处作业分级》国家规范中榜首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国家规范中第二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三)《高温作业分级》国家规范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四)《膂力劳作强度分级》国家规范中第三级以上膂力劳作强度的作业;
(五)触摸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
第五条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点(非残疾型)的未成年工,是指有以下一种或一种以上状况者:
(一)心血管体系
1.先天性心脏病;
2.克山病;
3.缩短期或舒张期二级以上心脏杂音。
(二)呼吸体系
1.中度以上气管炎或支气管哮喘;
2.呼吸音显着削弱;
3.各类结核病;
4.体弱儿,呼吸道重复感染者。
(三)消化体系
1.各类肝炎;
2.肝、脾肿大;
3.胃、十二指肠溃疡;
4.各种消化道疝。
(四)泌尿体系
1.急、慢性肾炎;
2.泌尿系感染。
(五)内分泌体系
1.甲状腺机能亢进;
2.中度以上糖尿病。
(六)精力神经体系
1.智力显着低下;
2.精力郁闷或暴烈。
(七)肌肉、骨骼运动体系
1.身高和体重低于同龄人规范;
2.一个及一个以上肢体存在显着功能障碍;
3.躯干四分之一以上部位活动受限,包含强直或不能旋转。
(八)其他
1.结核性胸膜炎;
2.各类重度关节炎;
3.血吸虫病;
4.严峻贫血,其血色素每升低于九十五克(<9.5g/dL)。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时进行健康查看:
(一)组织作业岗位之前;
(二)作业满一年;
(三)年满十八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刻已超越半年。
第七条未成年工的健康查看,应按本规则所附《未成年工健康查看表》列出的项目进行。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依据未成年工的健康查看成果组织其从事合适的劳作,对不能担任原劳作岗位的,应依据医务部分的证明,予以减轻劳作量或组织其他劳作。
第九条对未成年工的运用和特别维护实施挂号准则。
(一)用人单位接收运用未成年工,除契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作行政部分处理挂号。劳作行政部分依据《未成年工健康查看表》、《未成年工挂号表》,核发《未成年工挂号证》。
(二)各级劳作行政部分须按本规则第三、四、五、七条的有关规则,审阅体检状况和拟组织的劳作规模。
(三)未成年工须持《未成年工挂号证》上岗。
(四)《未成年工挂号证》由国务院劳作行政部分一致印制。
第十条未成年工上岗前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工作安全卫生教育、训练;未成年工体检和挂号,由用人单位一致处理和承当费用。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劳作行政部分对用人单位履行本规则的状况进行监督查看,对违犯本规则的行为按照有关法规进行处分。
各级工会组织对本规则的履行状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作行政部分能够依据本规则拟定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本规则自1995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