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审查意见书》应该在多长时间内送达双方协商代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8 02:41第四十二条 团体合同或专项团体合同签定或改变后,应当自两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作保证行政部门检查。
劳作保证行政部门对报送的团体合同或专项团体合同应当处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三条 团体合同或专项团体合同检查实施属地统辖,详细统辖规模由省级劳作保证行政部门规则。
中心统辖的企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用人单位的团体合同应当报送劳作保证部或劳作保证部指定的省级劳作保证行政部门。
第四十四条 劳作保证行政部门应当对报送的团体合同或专项团体合同的下列事项进行合法性检查:
(一)团体洽谈两边的主体资格是否契合法令、法规和规章规则;
(二)团体洽谈程序是否违背法令、法规、规章规则;
(三)团体合同或专项团体合同内容是否与国家规则相冲突。
第四十五条 劳作保证行政部门对团体合同或专项团体合同有贰言的,应当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将《检查定见书》送达两边洽谈代表。《检查定见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团体合同或专项团体合同当事人两边的称号、地址;
(二)劳作保证行政部门收到团体合同或专项团体合同的时刻;
(三)检查定见;
(四)作出检查定见的时刻。
《检查定见书》应当加盖劳作保证行政部门印章。
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本单位员工就劳作保证行政部门提出贰言的事项经团体洽谈从头签定团体合同或专项团体合同的,用人单位一方应当依据本规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则将文本报送劳作保证行政部门检查。
第四十七条 劳作保证行政部门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贰言的,团体合同或专项团体合同即行收效。
第四十八条 收效的团体合同或专项团体合同,应当自其收效之日起由洽谈代表及时以恰当的方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