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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取得的财产一定要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8 04:44

〖案情介绍〗
阿美,女,25岁,某酒店迎宾小姐。林生,男,62岁,丧偶,系在大陆经商的台湾人。两人在一次舞会上相识,今后再三约会,3个月后开端同居。在阿美的再三敦促下,两人于1998年10月处理了断婚登记手续。成婚后,应林生的要求,阿美辞去职务在家,不再出去作业。1999年头,阿美随林生一同回台湾过新年,发现林生家人口众多。回大陆后,阿美即干预林生的商务活动,要求掌管公司财务,尽管遭到了林生的回绝,但阿美依然常常盘查林生的经济收入与开销状况。为了防止阿美获得自己的公司产业,林生认真学习研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发现其间规则,夫妻能够以书面约好的方法对夫妻产业的一切权进行约好,但又不知怎么去改动现在共有的方式,所以他来到律师事务所讨教律师。得到律师的协助后,林生一面为阿美从头找了份作业,让她出去上班;一面拟定了一份夫妻产业协议,内容为:“两边成婚前各自一切的产业仍归各自一切,且互不享有继承权;成婚后各自的任何收入和所得归各自一切,互不干涉;家庭生活费用由林生承当,但每月不得超越2500元;林生每月给阿美500元零用钱。”阿美看到这份协议后,非常气愤,坚决不同意在协议上签字。林生以为阿美与自己成婚的动机不纯,遂向法院申述离婚。
〖不同观念〗
林生以为:《婚姻法》规则了夫妻产业约好制,这种方法对夫妻两边都有优点,特别对咱们这种老夫少妻的婚姻方式更有特别含义。我提议对婚后产业进行约好是依法行事。阿美不同意没有道理,一起也反映出女方成婚是为了产业。
阿美则以为:夫妻两边成婚后,获得的产业理应属夫妻共有。从未听说有夫妻产业分隔约好之事,特别是咱们这种老夫少妻,各要各的产业,我找你这么大岁数的干吗?你这约好便是欺负人。
〖分析〗
本案触及的焦点问题为,夫妻婚后获得的产业是否一定要确以为夫妻共有。
男女因成婚登记而发生夫妻人身联系,并因夫妻特定的人身联系而发生了夫妻产业联系。夫妻产业联系首要触及夫妻产业制、夫妻间的抚养责任和夫妻产业继承等内容。夫妻产业制是为了调整夫妻产业联系而建立的一种法律准则。夫妻产业制也称婚姻产业制,其内容包含夫妻对婚前产业和婚后所得产业的归属、办理、运用、处置,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担负,夫妻债款的清偿,婚姻停止时夫妻产业的清算和切割等问题。
就世界各国对夫妻产业制的立法来看,有法定产业制和约好产业制之分。法定产业制,是指夫妻婚前或婚后均未就夫妻产业联系作出约好,或所作约好无效时,依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的夫妻产业准则。约好产业制是相对于法定产业制而言的,是指婚姻当事人以合法契约的方式,挑选其婚姻产业联系的法律准则。就世界各国所确认的夫妻产业制的内容来看,有别离产业制、共同产业制、联合产业制、一致产业制、剩下共同产业制等多种夫妻产业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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