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将财产处分给子女是否有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6 12:35
【案情】
1990年3月18日,黄某与彭某挂号成婚,同年11月17日生下小龙。1996年,彭某、黄某夫妻俩一起购买了住宅1套。2005年3月26日,因性格不合,夫妻两边就离婚问题达到协议并签定《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好,两边自愿离婚,一切产业都归女儿小龙一切,谁做监护人,谁住宅子。另约好,监护人由彭某担任。 同年4月4日,两边经过婚姻挂号机关协议离婚并办理了挂号手续,领取了离婚证。离婚后,彭某作为小龙的监护人一向与小龙在该房寓居。2008年因彭某与她人再婚。为清晰产权联系,小龙从2009年4月起,要求被告彭某将该住宅过户到其自己名下。因洽谈未果,小龙遂将彭某诉至法院。
【不合】
离婚协议中,夫妻两边将产业处置给子女的行为是否有用?存在两种不同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黄某和彭某在离婚协议中将属两边的一起产业房子赠与给自己的子女小龙的行为归于赠与行为,赠与合同建立,但未收效,故彭某能够经过行使赠与合同的恣意吊销权吊销赠与,保护其对房子的一切权。
第二种定见以为,作为彭某与黄某离婚时就夫妻的一起产业处理已达到协议,协议中清晰载明一切的产业包含房子都归女儿小龙一切。这一协议内容是两边的实在意思表明,且契合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则:“离婚时,夫妻的一起产业由两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据产业的具体情况,照料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准则判定。”故本案离婚协议所触及的产业处理内容,自挂号离婚时就已收效。
【管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弥补理由如下:离婚协议中夫妻两边对一起产业的处置约好不能简略视为合同法中的赠予合同而首要挑选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则。离婚协议是一份兼具人身性和产业性的协议,因离婚协议内容发生的胶葛,应首要考虑适用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则。本案中,黄某与彭某的离婚协议是两边实在意思表明且契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则,应合法有用。离婚协议中关于产业切割的条款或许当事人因离婚就产业切割达到的协议,对男女两边具有法令约束力,若缔结产业切割协议时不存在诈骗、钳制等景象的,则不能变更或吊销产业切割协议。 韦成
1990年3月18日,黄某与彭某挂号成婚,同年11月17日生下小龙。1996年,彭某、黄某夫妻俩一起购买了住宅1套。2005年3月26日,因性格不合,夫妻两边就离婚问题达到协议并签定《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好,两边自愿离婚,一切产业都归女儿小龙一切,谁做监护人,谁住宅子。另约好,监护人由彭某担任。 同年4月4日,两边经过婚姻挂号机关协议离婚并办理了挂号手续,领取了离婚证。离婚后,彭某作为小龙的监护人一向与小龙在该房寓居。2008年因彭某与她人再婚。为清晰产权联系,小龙从2009年4月起,要求被告彭某将该住宅过户到其自己名下。因洽谈未果,小龙遂将彭某诉至法院。
【不合】
离婚协议中,夫妻两边将产业处置给子女的行为是否有用?存在两种不同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黄某和彭某在离婚协议中将属两边的一起产业房子赠与给自己的子女小龙的行为归于赠与行为,赠与合同建立,但未收效,故彭某能够经过行使赠与合同的恣意吊销权吊销赠与,保护其对房子的一切权。
第二种定见以为,作为彭某与黄某离婚时就夫妻的一起产业处理已达到协议,协议中清晰载明一切的产业包含房子都归女儿小龙一切。这一协议内容是两边的实在意思表明,且契合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则:“离婚时,夫妻的一起产业由两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据产业的具体情况,照料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准则判定。”故本案离婚协议所触及的产业处理内容,自挂号离婚时就已收效。
【管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弥补理由如下:离婚协议中夫妻两边对一起产业的处置约好不能简略视为合同法中的赠予合同而首要挑选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则。离婚协议是一份兼具人身性和产业性的协议,因离婚协议内容发生的胶葛,应首要考虑适用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则。本案中,黄某与彭某的离婚协议是两边实在意思表明且契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则,应合法有用。离婚协议中关于产业切割的条款或许当事人因离婚就产业切割达到的协议,对男女两边具有法令约束力,若缔结产业切割协议时不存在诈骗、钳制等景象的,则不能变更或吊销产业切割协议。 韦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