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6 00:18
发布部分: 财务部发布文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务厅(局),财务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务督查专员办事处:为了标准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我部在总结这几年各地经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挂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至一切外商投资企业和有关单位,仔细贯彻履行。履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奉告我部。 第一条 为标准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的财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公例》、《国务院关于整理会计工作次序进一步进步会计工作质量的告诉》等国家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拟定本办法。 相关法规: 第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经营执照(副本)之日起30日内,依照下列规则处理财务挂号:(一)中心部分所属企、事业单位独自与外商举行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心部分所属企、事业单位和当地企、事业单位一起与外商举行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外资金融机构,向财务部派驻当地财务督查专员办事机构处理财务挂号。(二)当地企、事业单位独自与外商举行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外资企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务厅(局)确认的主管财务机关处理财务挂号。 第三条 企业处理财务挂号时,应依法提交企业建立同意证书、经营执照,以及经政府授权机关同意的可行性研究陈述、合同、规章等文件或许其复制件,填写《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挂号表》,经财务督查专员办事机构或许主管财务机关核准后,发给《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挂号证》,作为企业向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请求处理验资、查帐,展开财务会计活动,承受财务查看、监督的根本根据。 第四条 中心部分所属企、事业单位独自与外商举行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心部分所属企、事业单位和当地企、事业单位一起与外商举行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外资金融机构,填写的《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挂号表》分为一式三份,一份主送财务部驻当地财务督查专员办事机构:一份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务厅(局)确认的财务机关;企业留存一份。当地企、事业单位独自与外商举行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外资企业,填写的《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挂号表》分为一式两份,一份主送主管财务机关;一份留存企业。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挂号证》每套由正本、副本组成,由财务部一致印制。 第六条 企业收取《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挂号证》后,其正本应当置于企业居处或许分支机构经营场所的夺目方位。 第七条 企业因修正合同、规章或许更改称号、居处、企业负责人、经营范围等,改变工商挂号的,应当自处理改变工商挂号之日起30日内,凭工商改变挂号证明及有关证件,处理改变财务挂号。 第八条 企业应当在每年5月之前,向财务部驻当地财务督查专员办事机构或许主管财务机关请求处理年度查看,年检的主要内容包含:企业在上一年度内,处理财务挂号或许改变挂号的状况;展开财务会计活动,履行财经法纪的状况等。请求处理年检时,应当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年检陈述书》,而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挂号证》(副本)和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出具的查账陈述等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