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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办理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应提交材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2 17:54
假设一方当事人不实行为公证赋予强制实行效能的债务文书中所规则的归还责任时,另一方当事人能够向原公证处恳求签发实行证书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向当事人住所地或行为发生地公证处提出恳求。那么应提交资料有哪些?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回答,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一)主体资历证明
1、恳求人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历证明、法定代表人资历证明及自己《居民身份证》;金融组织还应供给运营金融业务许可证;2、恳求人为其他安排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部分核准的主体资历证明、负债人资历证明及自己《居民身份证》;3、恳求人为合伙的,应提交合伙人之间签定《合伙协议》、合伙人一起签发的《授权托付书》及受托人的《居民身份证》;4、恳求人是公民的,应提交自己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5、恳求人托付别人代为处理公证的,代理人应提交《授权托付书》及自己的《居民身份证》。
(二)债务人、债务人持有未通过公证、已逾实行期限,但没有超越诉讼时效的债务文书的,还须提交:
1、契合公证组织赋予具有强制实行效能的债务文书条件的债务文书原件;2、债务人赞同对该债务文书进行公证并赞同自愿承受依法强制实行的书面意思表明;3、债务文书触及担保的,供给相关的担保文件;第三人担保的,供给担保人赞同债务文书、担保文书进行公证,并自愿承受依法强制实行的证明;4、公证员在个案检查过程中以为需求供给的其他资料。
(三)恳求出具实行证书还须提交:
1、本公证组织出具的已赋予强制实行效能的债务文书公证书;2、恳求出具实行证书的书面恳求;3、债务人不实行或不完全实行责任的证明资料;4、债务人实行了合同责任的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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