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案例实务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4 03:31摘要:
事例 一
女刘某诉美籍华人李某离婚。其时,男方在美国作业并寓居。女方提出离婚,男方不同意,也不回国帮忙处理。也不托付代理人。咱们向女方指出此案将耗时很长,可能在一年之后才干能开庭。后来,现实也正是如此发作演出。
剖析:若在国外对方不能及合作,既不应诉,也不托付代理人,按湖南省的司法实践,又不知对方的详细住处时,经过邮递送达将无法无法完结。此刻的公告送达,送达期是六个月。
在其他区域,有经过电子邮件进行送达的实践偿试。当然,整个进程是要经过公证完结的。这在现在这个年代,可谓与时俱进,便民的。可是,在湖南省的司法实践上,法官不肯采纳这个方法。咱们估测一是他们作业任务重,所以不想节外生枝。二是身处湖南省,观念相对落后,也不肯惹动他们自己料不定或不了解的作业。
湖南法官在此方面的立异性,是低于外地法官的。比方北京、上海。
事例二
男蔡某和女季某,2004年出国,在加拿大成婚。后移到美国,男方参加美国国籍。两边2007年又回到我国作业,一年后要离婚。两边先去法院咨询,法院说无法处理,要他们去中级法院咨询。中级法院说这种景象他们也没办过,不知该否受理,要他们去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咨询。
剖析:男方来咨询湖南小千律师事务所陈晓鹏律师,陈律师答复:我国的婚姻法统辖是以属人兼属地统辖。国籍,成婚地,寓居地,有一点涉外既是涉外。这种案子我国法院是有统辖权的。由于有一方是我国人,且现行寓居地在我国。隶属人的视点和属地的视点,我国法院都有权统辖。因而,能够在我国法院诉讼离婚。
后来恳求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后,律师的定见被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