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股权质押公证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3 13:59
股权质押的意思是在质押的时分,拿公司公司股权做质押标的,与一般的什物质押不同,股权是以其收益做为标的,股权在质押的时分,能够挑选去公证机关公证公证之后就具有公证效能,下面听讼网小编为你解说一下股权质押公证效能的内容。。
股权质押需求公证吗
股权质押指债款人或第三人将其具有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或股份出质给债款人,为债款人的债款供给担保,并与债款人签定质押合同的行为。
在处理股权质押公证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则;“以依法能够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缔结书面合同(松北公证处能够免费代书),并向证券挂号安排处理出质挂号。质押合同自挂号之日起收效。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洽谈赞同的能够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早归还所担保的债款或许向与质权人约好的第三人提存。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则。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收效。”可见,“本公司的股东之间能够彼此以其出资的悉数或许部分设定质权,但向本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设定质权,必须经整体股东过半数赞同。”
一、处理股权质押合同需求公证的事项内容:
1、股权(股份)质押合同公证:是指公证安排依据自然人、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请求,依照法定程序对股权质押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2、处理股权(股份)质押合同公证应供给的材料(温馨提示:本处尽或许的向您列明处理此项公证所需证明材料,但不扫除承办公证员依据案子的详细状况要求供给的其他证明材料,不明之处请向承办公证员咨询,并以承办公证员要求供给的为准) 。
股权质押收效后的法令效能
(一)质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股权质押法令关系中的质权人在其质权所担保的债款清偿期届满而未获清偿时,能够依法行使质权。依据《物权法》219条和220条的规则,股权质押法令关系中的质权人能够经过与出质人协议以股权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股权的方法行使质权,并从股权的处置价款中优先受偿。
应当留意的是,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如超越质押合同约好的担保规模,超出部分归出质人一切;如有缺乏,出质人不再承当担保责任,缺乏部分作为一般债款由债款人承当。
(二)质权人享有收取孳息权
《物权法》213条规则,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孳息应领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质押合同还有规则的,依照约好。由此能够得出这样一个定论:在没有质权人和出质人没有特别约好的状况下,质权的效能及于质物所生的孳息。需求留意的是,质权人在收取孳息时并不当然获得孳息的一切权,而是仅就孳息获得质权,孳息是作为质物的一部分而成为债款的担保。
(三)质权人享有制止出质人违法转让已设质股票权
《物权法》226条规则,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洽谈赞同的能够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早清偿所担保的债款或许向与质权人约好的第三人提存。
股权质押选用的是挂号公示收效准则,并不发作质物——股票,移送质权人占有的状况。因而,为了避免出质人随意转让股权,侵略质权人所享有的担保利益,法令作了如此规则。在出质人没有获得质权人书面赞同的状况下,企图不合法转让股票时,股票设质的证券挂号结算安排应当有义务不予处理相关转让手续。
(四)质权人享有对股权的物上代位权
依据《物权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则 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或许使质押产业毁损或许价值显着削减,足以损害质权人权力的,质权人有官僚求出质人供给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供给的,质权人能够拍卖、变卖质押产业,并与出质人经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早清偿债款或许提存。
假如质物损害或许价值显着削减的“或许”缺乏以损害质权人的权力的,则质权人不能要求出质人另行供给相应的担保。因而,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则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准则,当出质人和质权人就上述“或许”有争议并诉诸法院时,应当由质权人承当举证责任。
此外,因为股权的价值具有很大的波动性,作为质权人,应当密切留意出质人所设质股权的价值改变。一旦呈现股权的价值具有显着削减的状况,应当当即要求出质人供给相应的担保或采纳其他相应的办法。
很显着,看过上文之后咱们就知道,股权质押的公证效能是比较大的,能够对立第三人,但假如是好心第三人的话,仍是需求考虑实践的状况,不能以偏概全,详细程序,能够登陆听讼网在线咨询律师。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