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就一定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3 11:25
下文经过一则事例阐明交通事端中承当首要职责是否必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案情】:
2013年7月,付某驾驭一辆轻型卡车正常行进至某公路一路段时,与逆向行进的刘某驾驭的摩托车车相撞,形成摩托车车受损、驾驭人刘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逝世的交通事端。后查明,摩托车主刘某无驾驭执照、醉酒驾车且有超载和违规不带头盔的行为。事端发作后,付某驾车逃离现场,后主动到公安机关交通巡警支队投案。交警队下达事端确定书,确定付某承当此次交通事端的首要职责,刘某承当此次交通事端的非必须职责。
律师以为本案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详细理由如下:
首要,本案形成交通事端的首要原因在于摩托车驾驭员有多种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行为。在付某正常行进的过程中,摩托车驾驭员逆向行进并撞上付某车辆,付某的驾驭行为并不是导致事端发作的直接原因,且事端发作在前,付某逃逸行为在后,让“后发作的行为”成为“先发作的成果”的原因,“原因发作在成果发作之后”这一揣度违反刑事因果关系要求的逻辑次序,因此逃逸行为不可能确定为发作交通事端的原因。
其次,本案损害结果的发作显然是由刘某引起的,付某的损害行为仅仅是逃逸,假如由于付某的逃逸而确定其与损害结果之间建立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有失公平。对公民的刑事职责的确定应做到科学精确,假如不加检查地对交警的事端职责确定一概必定,既不契合刑法因果关系,也有违法令公平、公平、罪刑法定的准则。
【案情】:
2013年7月,付某驾驭一辆轻型卡车正常行进至某公路一路段时,与逆向行进的刘某驾驭的摩托车车相撞,形成摩托车车受损、驾驭人刘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逝世的交通事端。后查明,摩托车主刘某无驾驭执照、醉酒驾车且有超载和违规不带头盔的行为。事端发作后,付某驾车逃离现场,后主动到公安机关交通巡警支队投案。交警队下达事端确定书,确定付某承当此次交通事端的首要职责,刘某承当此次交通事端的非必须职责。
律师以为本案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详细理由如下:
首要,本案形成交通事端的首要原因在于摩托车驾驭员有多种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行为。在付某正常行进的过程中,摩托车驾驭员逆向行进并撞上付某车辆,付某的驾驭行为并不是导致事端发作的直接原因,且事端发作在前,付某逃逸行为在后,让“后发作的行为”成为“先发作的成果”的原因,“原因发作在成果发作之后”这一揣度违反刑事因果关系要求的逻辑次序,因此逃逸行为不可能确定为发作交通事端的原因。
其次,本案损害结果的发作显然是由刘某引起的,付某的损害行为仅仅是逃逸,假如由于付某的逃逸而确定其与损害结果之间建立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有失公平。对公民的刑事职责的确定应做到科学精确,假如不加检查地对交警的事端职责确定一概必定,既不契合刑法因果关系,也有违法令公平、公平、罪刑法定的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