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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条件及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7 13:21

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条件及程序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依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二、三、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2000万元、800万元、300万元;有职称的修建、结构、财政、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20人、10人、5人;其间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10人、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3人、2人。
2、从事房地产开发运营一级要求5年以上、二级3年以上、三级2年以上、四级1年以上;
3、近三年房子修建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15万平方米以上、5平方米以上,或许累计完结与此适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四级资质要求从事房地产开发运营1年以上;
4、一级接连5年、二级3年、三级2年修建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四级资质要求已竣工和修建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0;
5、一、二级资质上一年房子修建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上,或许完结与此适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工程技术、财政、计算等事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所出售中实行了《住所质量保证书》和《住所运用说明书》准则;
8、未发生过严重工程质量事故
(二)请求一、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由县、市建设局逐级检查后,送省建设厅批阅。
二、新建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收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业管理科存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规章;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
(六)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以为需求出示的其他文件。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存案请求后30日内向契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暂定资质证书》有用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能够视企业运营状况延伸《暂定资质证书》有用期,但延伸期限不得超越2年。
自收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用期不得延伸。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用期满前1个月内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请求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其开发运营成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
四、请求《暂定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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